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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無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
1.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網絡投票時間: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網絡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開地點:公司六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宋德武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大會的股東(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545,215,42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2.1734%。其中現場出席大會的股東(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544,474,422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2.1433%;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741,002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301%。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中小股東出席會議9人,代表股份1,041,002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0423%。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分股東及見證律師參加了會議,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一)審議公司《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總表決情況: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對29,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5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對29,4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824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該項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2 以上通過。
(二)審議公司《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該項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 以上通過。
(三)審議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年度報告摘要》;
(四)審議公司《2022年財務決算報告》;
(五)審議公司《2022年利潤分配預案》;
(六)審議公司《2022年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七)審議公司《確認2022年日常關聯交易和預計2023年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回避表決的關聯股東名稱:吉林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化纖福潤德紡織有限公司及關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同意163,366,15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對29,40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0.018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對29,4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所持股份的2.824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審議公司《關于2023年續聘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審計機構的議案》;
(九)審議公司《獨立董事2022年度述職報告》的議案;
(十)審議公司《2022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議公司《授權董事會實施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和辦理綜合授信融資及貸款》;
同意544,572,52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8821%;反對642,90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117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98,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8.2420%;反對642,90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61.758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1.律師事務所名稱:吉林證律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趙宏偉、李明達
3.結論性意見:基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吉林證律律師事務所
關于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證律法意字(2023)第2號
致: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證律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纖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而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相關會議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發表意見,不對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十屆董事會四次會議提議并召集。
公司董事會已于2023年4月29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提請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了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股東大會通知》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出席對象、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法等事項。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召開,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載明了參與網絡投票股東的身份確認與投票程序等內容。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定于2023年5月26日下午14:00在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時間: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網絡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已按照《股東大會通知》等規定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為相關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安排。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與《股東大會通知》所載明的相應事項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關于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有關規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查驗,參加本次會議的股東(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545,215,42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2.1734%。其中現場出席大會的股東(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544,474,422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2.1433%;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741,002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301%。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進行了身份認證。本所律師對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不予審查確認。
公司的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人員的身份證明、持股憑證和授權委托書,本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可以參加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四、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
根據公司董事會于2023年4月29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載的《股東大會通知》,公司董事會已公布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如下:
1、審議公司《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審議公司《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年度報告摘要》;
4、審議公司《2022年財務決算報告》;
5、審議公司《2022年利潤分配預案》;
6、審議公司《2022年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7、審議公司《確認2022年日常關聯交易和預計2022年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
8、審議公司《關于2023年續聘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審計機構的議案》;
9、審議公司《獨立董事2022年度述職報告的議案》;
10、審議公司《2022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11、審議公司《授權董事會實施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和辦理綜合授信融資及貸款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收到臨時提案。
綜上,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事項與《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相符。
五、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對會議通知所列明的議案作了審議并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進行了表決,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就《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表決,按規定進行了監票、驗票和計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為:
經本所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審議事項獲得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相關議案對中小投資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表決單獨計票,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要求。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結論意見
結論性意見:基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法律意見書經本所經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
吉林證律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簽字):
趙宏偉
經辦律師(簽字):
李明達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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