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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712 證券簡稱:錦龍股份 公告編號:2023-33
廣東金龍發展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21年10月28日,廣東金龍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布了《關于控股子公司訴訟的公告》(公告號:2021-65)。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民初813,北京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證券”)、815號]。具體情況如下:
一、813號案
北京金融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泛海控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中山證券泛海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第一期中期票據(以下簡稱泛海MTN01:18;代碼:101800969)本金1萬元,利息850萬元;
(2)泛海控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中山證券違約金(自2021年8月31日至實際結算之日起,根據本判決第一項確認的本息金額,按日萬分之二:1的標準計算);
(3)自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支付義務履行之日起7日內,中山證券將其持有的泛海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中期票據交回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18泛海MTN01;代碼:101800969);泛海控股收到上述中期票據后,有權向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注銷;
(四)駁回中山證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照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泛海控股負擔584877.29元的受理費(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泛海控股負擔保全費5000元(本判決生效后7天內繳納)。
二、815號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原告中山證券與被告泛海控股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判決如下:
(1)泛海控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中山證券泛海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第一期中期票據(以下簡稱泛海MTN01:18;代碼:10180969)本金7000萬元,利息595萬元;
(2)泛海控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中山證券違約金(自2021年8月31日至實際清算之日起,根據本判決第一項確認的本息金額計算);
泛海控股負擔保全費5000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
泛海控股承擔421954元的受理費(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公司將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東金龍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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