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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0343股票簡稱:航天動力 編號:臨2023-016
陜西航天動力高科技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止事先通知書》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陜西航天動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立案通知書》(編號:中國證監會立案字009202200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詳見2022年8月13日《上海證券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航天動力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通知書的公告》(公告號:臨2022-038)。
2023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通知書》(處罰字[2023]35號),全文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通知書》的主要內容
陜西航天動力高科技有限公司、郭新峰、朱奇、周利民、譚永華、韓衛釗、任隨安、金群:
陜西航天動力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動力)涉嫌信息披露的違法案件已由我們進行調查,我將依法對您進行行政處罰。現在我將告知你行政處罰和市場禁令所依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權利。
經調查,航天動力等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航天動力開展專網通信業務
為迅速扭轉業績下滑趨勢,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滿足股東考核要求,航天動力于2016年通過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參與隋田力網絡通信業務。2016年至2020年,由航天動力及其子公司陜西航天動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節能)開展的智能數據模塊業務屬于專網通信貿易業務,屬于隋天力專網通信自循環業務的一個環節。與隋田力合作期間,所有涉及航天動力業務的客戶和供應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關人員指定。相關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關人員提供。交易價格、數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確定。航天動力不參與產品加工、倉儲和運輸,無交易對象控制,不承擔交易售后責任,交易對象直接從供應商運輸給客戶。交易目標的本質是沒有實際第三方市場或使用價值的通信設備。除了融資貿易,航天動力實際上是交易的資本渠道。航天動力開展的專網通信貿易業務,相關交易虛假,沒有業務實質,增加收入和利潤,導致相關定期報告記錄虛假。
(2)2016年至2020年航天動力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錄
2016年至2020年年報,航天動力智能數據模塊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分別為43、458.54萬元、85、360.20萬元、77、242.79萬元、165、951.30萬元和8、217.08萬元,分別占當期營業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6.58%,當期利潤分別為788.03萬元、1977.61萬元、1、871.30萬元、1、353.23萬元和1、223.17萬元,分別占當期利潤總額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
上述航天動力行為導致其披露的2016-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錄。
(3)航天動力2020年臨時報告中存在虛假記錄
2020年7月1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監管詢價函的回復公告》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智能數據模塊。貿易業務供應商和交易定價來自隋天力安排指定,航天動力未現場驗收所有交易。2020年航天動力披露的臨時公告有虛假記錄。
上述違法事實有航天動力公告、情況說明、合同文件、會計資料、銀行流量、當事人查詢記錄等證據。
我認為2016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錄,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
作為時任航天動力董事、總經理,郭新峰直接與隋天力進行了談判和聯系。他是航天動力與隋天力初步建立業務關系的主要決策者。他是2016年參與隋天力專網通信業務的主要決策者,行為惡劣,情節嚴重,并作為董事、總經理簽署了2016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是航天動力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人。
作為時任航天動力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朱琦負責航天動力的綜合運營管理,直接與隋天力進行談判和聯系,參與客戶訪問、業務談判、合同簽訂、業務審查等專網通信業務,同意開展數據鏈貿易業務,參與并了解航天動力專網通信業務欺詐,并作為總經理和董事長簽署了2017-2020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作為參與2020年7月18日臨時公告的主要負責人,是航天動力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人。
作為當時的航天動力董事長,周立民無論具體業務如何,都會作為董事長簽署2017-2018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他履行了勤勉和責任的義務。他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期向航天動力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譚永華作為時任航天動力董事長,無論具體業務如何,作為董事長簽署了2016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他履行了勤奮和責任的義務。他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期報告航天動力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作為時任航天動力副總經理、工程開發中心副主任、航天節能總經理,韓衛釗具體負責航天動力智能數據模塊業務。作為航天動力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高管,直接聯系隋田力及其指定人員,負責相關業務的合作談判、合同簽訂、對接付款、業務報告等,參與并了解航天動力網絡通信業務欺詐,并作為副總經理簽署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參與2020年7月18日臨時公告的審查,是航天動力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任隨安作為航天動力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先后負責航天動力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參與了專網通信業務的內部審議和合同簽訂,同意開展數據鏈貿易業務,并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了2020年7月18日臨時公告的商定決策。是航天動力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作為時任航天動力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金群負責航天動力財務管理,審批簽訂任期內專網通信業務合同,以高管身份在2017-2020年年報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參與2020年7月18日臨時公告審議,是其他航天動力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將決定:
1.責令陜西航天動力高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
2.警告朱奇,罰款200萬元;
3.警告韓衛釗,罰款150萬元;
4.警告任隨安,罰款100萬元;
5.警告金群,罰款80萬元。
根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將決定:
1.警告郭新峰,罰款30萬元;
2.警告周利民,罰款15萬元;
三、警告譚永華,并處五萬元罰款。
郭新峰組織、領導、實施航天動力智能數據模塊貿易業務欺詐,直接導致航天動力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為惡劣,情節嚴重,根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令》(中國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第五條,我將決定:對郭新峰采取10年的證券市場禁令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止期間,除不繼續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原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也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其他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等有關規定,您有權陳述、辯護、要求聽證。我會審查你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我會采納。如果您放棄陳述、辯護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我將根據上述事實、原因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和證券市場禁令決定。
二、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行政處罰和市場禁止事先通知》的規定,公司判斷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強制退市。行政處罰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結論為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公司將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進行行政處罰。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上海證券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以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相關公司信息為準。請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陜西航天動力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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