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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636 證券簡稱: 風華高科 公告編號:2023-35
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
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的進展
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訴訟(仲裁)階段:一審。
2.公司當事人地位:一審被告。
3.涉案金額:一審判決公司賠償陳安等179名投資者12、723、995.33元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并承擔230、950.35元的案件受理費。
4.對公司損益的影響:上述判決是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鑒于案件尚未結案,公司暫時無法判斷上述投資者訴訟對公司損益的影響。
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風華高新技術”)近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3)粵01民初148-149、157、546-603、605-637、639-645、647-650、652-662、664-667、669-687、690、692-697、720、722-733、735、738-741、743-748、750-758號和民事裁定[(2023)粵01民初604、646、651、638、663、668、691、734、736、737、742、749號等相關法律文件。
根據民事判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安等179名投資者的訴訟索賠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根據民事裁定,原告鄭德信等5名投資者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訴。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送達支付訴訟費用的通知后,原告林繁民等7名投資者未在7天內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費。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根據原告撤回訴訟。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詳見公司2023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的《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號:2023-27)。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2023年5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陳安等179人與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已審理結束并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安等179人的12、723、995.33元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
(二)駁回原告劉啟宇等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照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共計239、586.88元,原告劉啟宇等人負擔8、636.53元,被告風華高科負擔230、950.35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決,您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并根據對方的數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三、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民事裁定書[(2023)粵01民初604、646、651、66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顯示原告鄭德信等5名投資者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原告鄭德信等五名投資者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訴。
民事裁定書[(2023)粵01民初638、668號和民事裁定[(2023)粵01民初734、736、737、742、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于2023年1月29日和2023年2月3日立案,顯示原告林繁民、黃華杰等7名投資者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送達支付訴訟費用的通知后,原告林繁民、黃華杰等7名投資者未在7日內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原告林繁民、黃華杰等七名投資者被裁定撤回訴訟。
四、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無其他應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
五、訴訟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陳安等179名投資者對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判決是法院的一審判決。鑒于該案尚未結案,公司無法判斷上述投資者訴訟對公司損益的影響。公司將繼續關注投資者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公司發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請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等有關資料。
特此公告。
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日
證券代碼:000636 證券簡稱:風華高科 公告編號:2023-36
關于回購公司股份的進展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部分公共股份計劃的議案》。公司決定以集中競價交易的形式回購公司發行的部分公共股份,使用自有資金不低于1.5億元,不超過3億元。公司未來將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和/或員工持股計劃。詳見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和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的《關于回購部分公共股份計劃的公告》和《關于回購部分公共股份的回購報告》。
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等相關規定,截至2023年5月底,回購公司股份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1.回購公司股份的進展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通過回購股份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的方式回購公司股份8.525.792.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74%,最高成交價為18.05元/股,最低成交價為12.87元/股。本次回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購方案。
二、其他說明
(1)公司首次回購股份的時間、回購股份的數量和集中招標交易的委托期限,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督指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的有關規定。
具體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限內回購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因特殊原因延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前十個交易日起計算;
(2)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測、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或者決策過程中依法披露之日起;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股票首次回購事實發生之日(2022年8月30日)前五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為7000股,136.95萬股。公司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的25%。
3、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回購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價格不得限制公司股票當日的交易漲幅;
(2)股份回購不得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和股價無漲跌限制的交易日內委托;
(3)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2)公司將根據市場情況繼續在回購期內實施回購計劃,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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