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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300761 證券簡稱:立華股份 公告編號:2024-062
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實際控制人之一致行動人股份解除質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股東常州市奔騰牧業技術服務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奔騰牧業)的通知,獲悉奔騰牧業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辦理了解除質押業務,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股份解除質押的基本情況
■
注1:上表所述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鎖定股,不存在股份凍結情形,下同。
注2:上表若出現總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的情況,均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二、股東股份累計質押情況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股份質押情況如下:
注3:上表中“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合計數為質押股份總數占程立力、常州市奔騰牧業技術服務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天鳴農業技術服務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注4:本次質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等事項的擔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況。
三、其他說明
1、公司實際控制人程立力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具備良好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其質押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平倉風險。公司將持續關注股東的質押情況,并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決策、謹慎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董事會
2024年8月16日
證券代碼:300761 證券簡稱:立華股份 公告編號:2024-063
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特別提示:
1、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2、本次會議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召開時間:
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刊載了《關于召開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24-057)。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24年8月16日14:00在公司會議室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時間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8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8月16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常州市武進區牛塘鎮漕溪路66號A座1樓會議室。
3.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次會議主持人為公司董事長程立力先生。
4.會議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股東應選擇現場表決、網絡投票中的一種方式,如果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投票表決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決結果為準。
5.會議程序和決議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6.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計117人,代表股份654,440,01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9.0726%。
①公司現場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共8人,代表股份564,661,98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8.2252%。
②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109人,代表股份89,778,02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8474%。
③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情況:本次股東大會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共計110人(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1人,參加網絡投票的109人),代表股份104,327,78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6054%。
7.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見證律師以現場或通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劉允豪律師、馬繼偉律師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具見證意見。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議和表決:
1、審議通過了《關于2024年中期現金分紅預案的議案》。
同意654,42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2%;反對1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權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18%。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
同意104,31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84%;反對1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14%。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以上議案獲得通過。
上述議案已經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詳情可查閱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刊載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的相關公告。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劉允豪律師、馬繼偉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規定,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對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就相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查閱了公司提供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現行《江蘇立華牧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刊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公告、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2024年8月12日)的股東名冊、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的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4.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意見,而不對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及該等議案中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同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于2024年7月31日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并于2024年8月1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等媒體刊登了定于2024年8月16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列明了會議時間和地點、參加人員、審議事項、參加方式等內容。
2. 2024年8月16日下午14:00,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在常州市武進區牛塘鎮漕溪路66號A座1樓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與會議通知所載明的內容一致。
3.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時間如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8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8月16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程立力先生主持。
2.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或代理人)共117名,代表公司股份數為654,440,013股,占股權登記日公司股份總數的79.0726%。其中: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公司股東名冊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證明及/或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如適用),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或代理人)共計8名,代表公司股份數為564,661,984股,占股權登記日公司股份總數的68.2252%。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結果,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109名,代表公司股份數為89,778,029股,占股權登記日公司股份總數的10.8474%。本所律師無法對網絡投票股東資格進行核查,在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前提下,相關出席會議股東符合資格。
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即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1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數為104,327,789股,占股權登記日公司股份總數的12.6054%。
3.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現場或通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4. 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一)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會議議程對列于會議通知中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表決。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人員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計票和監票,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或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四)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如下:
審議通過了《關于2024年中期現金分紅預案的議案》
同意654,427,933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2%;反對18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權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18%。
同意104,315,709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84%;反對18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14%。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 經辦律師:
張學兵 劉允豪
經辦律師:
馬繼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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