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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5166 證券簡稱:聚合順 公告編號:2024-059
轉債代碼:111003 轉債簡稱:聚合轉債
杭州聚合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同意杭州聚合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4〕861號),杭州聚合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面值向不特定對象發行338萬張(33.8萬手)可轉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共募集資金人民幣3.38億元。
截至2024年7月26日止,公司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總額為338,000,000.00元,扣除承銷及保薦費用4,240,000.00元(含稅)后實際收到的金額為333,760,000.00元,已由主承銷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分款匯入公司在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東大道支行開立的賬號為3301041060002127722的人民幣賬戶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開立的賬號為577904384710006的人民幣賬戶內。另扣除律師費、審計及驗資費、資信評級費、發行手續費和信息披露費(均不含稅)合計2,334,811.32元,并考慮承銷及保薦費用中不應由募集資金承擔的稅款240,000.00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331,665,188.68元。本次募集資金已全部到位,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出具了“天健驗[2024]318號”《驗證報告》。
二、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開設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并簽署監管協議的議案》,同意公司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用于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專項存儲和使用,并同意公司與保薦機構、相應開戶銀行分別簽署募集資金監管協議,對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2024年8月2日,公司及子公司與各募集資金專戶監管銀行、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至2024年8月5日,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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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金額與募集資金凈額的差額系承銷及保薦費中不屬于發行費用的稅款部分以及尚未扣除的律師費、審計及驗資費、資信評級費、發行手續費和信息披露費所致。
三、《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杭州聚合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聚合順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各募集資金專戶監管銀行
丙方: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協議需以《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中相關條款為依據制定。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僅用于“年產12.4萬噸尼龍新材料項目/年產8萬噸尼龍新材料(尼龍66)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 萬元(若有),開戶日期為 / 年 /月 /日,期限 / 個月。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者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趙晉、莫余佳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甲方應盡快另行確定募集資金專戶,并且應當自本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新的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及丙方簽署新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并在新的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丙方義務至《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一一持續督導》所規定的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解除。
十、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特此公告。
董事會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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