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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韓宋輝
防范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再迎強化措施。上海證券報編輯7月31日獲悉,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下稱《辦法》),通過突出反欺詐工作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推動大數據反欺詐工作新模式,提升保險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編輯問時表示,近年來,保險欺詐團伙化、職業化、跨地區、跨機構案件漸趨增多。《反保險欺詐指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反欺詐工作需要,為此,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辦法》,強調頂層設計,加強統籌。
《辦法》明確,要建立“監管引領、機構為主、行業聯防、各方協同”四位一體的工作體系。
相較于現行文件,《辦法》新增了大量反欺詐對外協作方面的要求,涵蓋了行刑銜接、案件移送與打擊、行政部門監管協作、央地協同、跨境合作等。
具體來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要建立健全反欺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針對重點領域、新型、重大欺詐案件,開展聯合打擊或督辦;加強與市場監管、司法行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建設,在信息共享、通報會商、線索移送、交流互訓、聯合執法等方面開展合作;加強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協調聯動,推動建立反欺詐常態化溝通機制,及時通報重要監管信息、重點風險線索和重大專項行動,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還要加強反欺詐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與合作的框架體系,指導行業組織加強與境外反欺詐組織的溝通聯絡。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以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中心,以強化科技賦能和大數據應用為手段,搭建“監管引領、機構為主、行業聯防、各方協同”的反欺詐工作框架,通過充分發揮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和行業組織統籌協調作用,加強與公安司法機關行刑銜接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執法協作,加強反欺詐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反欺詐意識,建設行業內外協同推進的反欺詐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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