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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0720231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的《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4)。
2023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3〕6號),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主要內容
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黃俞先生、邢春琪先生、趙小偉先生:
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控賽格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們享有的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華控賽格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17年1月,華控賽格與同方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投資)訂立《委托理財協議》《承諾函》,約定同方投資委托華控賽格理財,委托資金432,345,600元,華控賽格承諾按照協議歸還本金及收益。上述合同涉及的金額分別占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9.57%、46.17%和45.16%。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一一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一一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公司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但公司卻未按規定披露,導致公司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2018年半年報及年報、2019年半年報及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我局認為,華控賽格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黃俞時任華控賽格董事長,主導決策訂立重大合同等事宜,知悉《委托理財協議》和《承諾函》的內容;簽署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2018年半年報及年報、2019年半年報及年報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黃俞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邢春琪時任華控賽格董事、總經理,簽署了《委托理財協議》;簽署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2018年半年報及年報、2019年半年報,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邢春琪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趙小偉時任華控賽格副總經理,知悉公司與同方投資之間存在《委托理財協議》;簽署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2018年半年報及年報、2019年半年報,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趙小偉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華控賽格相關公告、《委托理財協議》《承諾函》、同方投資付款憑證、仲裁裁決書、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子郵件截屏等證據證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擬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黃俞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三、對邢春琪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趙小偉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事先告知書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涉內容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5.1條、第9.5.2條、第9.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將吸取教訓,強化內部治理的規范性,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本次行政處罰最終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果為準。
《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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