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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88362 簡稱證券:永硅電子 公告編號:2023-031
寧波硅電子有限公司
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依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5月25日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數量為440.00萬股,占公司股本總額40.76.00萬股的1.08%
● 股權激勵: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永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或《激勵計劃》)規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確定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440.00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況
(1)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執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2023年〉及其總結的議案、《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提案及《提交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的提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激勵計劃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同日,公司召開了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2023年〉公司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核實,并出具了相關核查意見。
2、2023年4月21日,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www.sse.com.cn)由公司其他獨立董事委托,披露了寧波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關于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的公告(公告號:2023-023)。獨立董事蔡在法先生作為征集人,向公司全體股東征集了2022年股東大會審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議案的投票權。
3、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在公司內部公布了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收到員工對激勵對象的任何異議。2023年5月5日,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www.sse.com.cn)披露了《永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驗證意見及公示說明》(公告號:2023-027)。
4、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2023年〉及其總結的議案、《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提案及《提交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的提案》。第二天,該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www.sse.com.cn)披露了《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的自查報告》(公告號:2023-030)。
5、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事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授予條件已經實現,激勵對象的主要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期符合有關規定。監事會核實了授予日的激勵對象名單,并發表了驗證意見。
(2)股權激勵計劃與股東大會批準的股權激勵計劃之間的差異
本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與2022年股東大會批準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內容一致。
(3)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董事會符合授予條件的解釋發表明確意見
1、董事會對授予是否符合條件的有關說明
根據激勵計劃中授予條件的規定,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何情況:
①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最新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
②注冊會計師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中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
③上市后最近36個月未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分配利潤;
④法律、法規不得實施股權激勵;
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情況:
①最近12個月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②近12個月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止措施;
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過仔細核實,公司董事會確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勵對象沒有上述任何情況,也沒有其他情況不能授予或不能成為激勵對象。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實現。
2、監事會對授予是否符合條件的有關說明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況,具有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資格;激勵對象為公司公布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合法有效。因此,實現了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
監事會對董事會確定的授予日進行了核實,認為符合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管理辦法》和本激勵計劃的有關授予日的規定。
因此,監事會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以12.66元/股的授予價格,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第二類限制性股440.00萬股。
3、獨立董事對授予是否符合條件的相關說明
(1)根據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確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2023年5月25日,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2)公司確定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公布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符合股東大會批準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
(3)截至授予日,公司不禁止《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具有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資格;激勵對象不禁止參與《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作為公司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其資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實現。
(4)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公司長期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核心團隊的熱情、責任感和使命,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以12.66元/股的授予價格,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第二類限制性股4.4萬股。
(四)本次授予的具體情況
1、授予日:2023年5月25日。
2、授予金額:440.00萬股,占公司股本總額40.76.00萬股的1.08%。
3、授予人數:274人。
4、授予價格:12.66元/股。
5、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發行的A股普通股。
6、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歸屬期和歸屬安排
(1)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所有權或無效之日起不超過48個月。
(2)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勵對象滿足相應的所有權條件后,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類。所有權日期必須為交易日,不得在以下期間內所有:
①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天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前30天起計算至公告前一天;
②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天內;
③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或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起至法律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④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上述“重大事件”是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披露的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發生變化,激勵對象應符合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權比例如下:
■
在上述約定期限內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因不符合歸屬條件而不能申請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或者無效。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得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擔保或償還債務。由于資本公積增加股本、股份拆除、配股、配股等情況,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同時受歸屬條件的限制,不得轉讓、擔保或償還債務。限制性股票當時不得歸屬的,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份也不得歸屬。
7、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情況
注:(1)上述任何激勵對象在有效期內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公司股份均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公司有效期內激勵計劃涉及的目標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股權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
(2)本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獨立董事、監事、獨立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3)如果上述總數與每個明細數和尾數之間的差異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則保留兩位小數。
二、監事會核實激勵對象名單的情況
1、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無下列情形:《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激勵對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12個月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與2022年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中規定的激勵對象名單一致。
3、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資格,符合《管理辦法》和《上市規則》的規定激勵對象的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的范圍,作為本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的主要資格是合法有效的。
4、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業務骨干,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單獨或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同意本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同意公司授予2023年5月25日第二類限制性股票440.00萬股,授予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個激勵對象價格12.66元/股。
3、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個月說明公司股份出售情況
董事不包括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經公司自查,參與本激勵計劃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前6個月內不買賣公司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方法及業績影響計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的規定,公司將根據最新獲得的可歸屬數量變化、業績指標完成等后續信息,修改預期可歸屬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并根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11號一股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選擇Black一Scholes模型計算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并于2023年5月25日計算授予4.4萬股限制性股票的支付費用。具體參數如下:
1、標的股價:37.51元/股(取授予日2023年5月25日收盤價);
2、有效期:取授予日至限制性股票每期第一個歸屬日的期限;
3、歷史波動率:取相應期限的上證指數波動率;
4、無風險利率:取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限制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
5、股息率:0。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根據會計準則確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最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在本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按所有權安排的比例攤銷。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列入經常性損益。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計算結果并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與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所有權數量有關。如果激勵對象在所有權前離職,公司績效考核和個人績效考核不符合相應標準,實際所有權數量將相應減少,從而降低股票支付成本。同時,公司提醒股東注意可能的稀釋影響。
2、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影響的最終結果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3、如果上述總數與每個明細數直接相加,尾數之間存在差異,則由四舍五入引起。
根據目前的信息初步估計,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的年凈利潤有影響。但同時,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后,將進一步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和團隊穩定性,有效激發核心團隊的熱情,提高業務效率,為公司帶來更高的業務業績和內部價值。
五、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根據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截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此次授權已經獲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本次授予的價格、數量和數量以及授予日的確定,均符合《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4號一一股權激勵信息披露》和《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得授予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已滿足;公司按照《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科技創新委員會上市公司自律監督指南》第4號的規定履行了現階段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仍需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后續的信息披露義務。
六、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認為,自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發布之日起,激勵計劃已獲得必要的批準和授權;公司不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價格、授予對象、授予數量符合《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七、網上公告附件
(一)《永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的獨立意見》;
(2)《永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核實意見(截至授予日)》;
(3)2023年永硅電子(寧波)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截至授予日);
(4)《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關于永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
(5)《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關于2023年永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特此公告。
董事會
2023年5月26日
證券代碼:688362 簡稱證券:永硅電子 公告編號:2023-032
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2023年5月25日,寧波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會議的提前通知期限,召集人已在董事會會議上說明了豁免董事會會議通知的相關情況。會議由董事長王順波主持,應出席7名董事,實際出席7名董事。會議的召開和召開方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寧波寧波電子(寧波)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決議合法有效。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會議經與會董事審議,以記名投票的形式審議通過下列議案,決議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經審議,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已批準實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并授權董事會辦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根據股東大會的批準和授權,董事會認為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實現,同意以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以12.66元/股的授予價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4.00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投票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
公司獨立董事對該提案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詳見公司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發布的具體內容(www.sse.com.cn)《永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號:2023-031)。
證券代碼:688362 簡稱證券:永硅電子 公告編號:2023-033
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公司監事會和全體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和連帶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2023年5月25日,寧波硅電子(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會議的提前通知期限,召集人已在監事會會議上說明了豁免監事會會議通知的相關情況。會議由監事會主席鐘建立主持,本次會議應出席5名監事,實際出席5名監事。會議的召開和召開方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寧波寧波電子(寧波)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決議合法有效。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會議經與會監事審議,以記名投票的形式審議通過下列議案,決議如下:
監事會核實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認為公司沒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具有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資格;激勵對象為公司公布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委員會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要資格合法有效。因此,實現了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
監事會對董事會確定的授予日進行了核實,認為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的規定。
投票結果:同意5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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