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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803 證券簡稱:山高環能 公告編號:2023-047
山高環能集團有限公司
關于為下屬公司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殊風險提示:
山高環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山高環能”)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上一期審計凈資產的100%,被擔保對象的擔保金額超過上一期審計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超過70%。請充分關注擔保風險。
一、擔保概述
由于業務需要,公司下屬公司山高十方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高十方”)擬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南辛分行(以下簡稱“中國工商銀行濟南南辛分行”)申請11149萬元并購貸款。公司為其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15日分別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對外擔保額度預期的議案》公司同意在2023年為合并報表范圍內的下屬公司(包括新成立或收購的全資和控股下屬公司)提供擔保,下屬公司為公司提供擔保,下屬公司之間的擔保總額不超過242萬元和500萬元,詳見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巨潮信息網站上披露的《關于預計2023年對外擔保額度的公告》、《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本次對外擔保事項在2023年擔保額度預計審議范圍內,無需另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是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山高十方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7070707091070
注冊資本:2000萬元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謝欣
成立日期:2005-10-13
營業期限:2005-10-13至無固定期限
注冊地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區新羅街88號10樓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廚房垃圾處理、住房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各種項目建設活動、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生物質天然氣生產供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一般項目:固體廢物處理、市政設施管理、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安裝服務、合同能源管理、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服務、工程管理服務、環境咨詢服務、財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咨詢規劃服務、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制造、環境保護專用設備銷售、生活垃圾處理設備制造、生活垃圾處理設備銷售、污泥處理設備制造、可再生資源回收(生產廢金屬除外);再生資源加工;再生資源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化工產品);生物質燃料加工、生物質成型燃料銷售、木炭、木柴銷售、工業設計服務、工程技術研究和試驗開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水污染控制、畜禽糞便處理、熱生產供應、污水處理及其回收、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新車銷售、汽車租賃、碳減排、碳轉化、碳捕獲、碳密封技術研發。(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依法憑營業執照獨立開展經營活動)
股權結構:山高環能持股100%。
主要財務數據年復一年:
單位:萬元
■
經查詢,山高十方并非失信被執行人。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并購貸款合同
甲方(貸款人):濟南南辛支行工商銀行濟南支行
乙方(借款人):山高十方
貸款用途: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由乙方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格,具體為山東方福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的并購價格。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貸款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
貸款金額:11萬元,149萬元
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84個月,自本合同項下首次提款之日起計算。
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擔保為最高擔保,保證山高環能與甲方簽訂最高擔保合同,質押人山高十方與甲方簽訂最高質押合同。
協議生效: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之日起終止。
(二)《最高質押合同》
中國工商銀行濟南南辛支行甲方(質權人)
乙方(出質人):山高十方
被擔保的主要債權:乙方擔保的主要債權為貸款期限(包括開始日和到期日),在人民幣11149萬元的最高余額內,甲方根據與山高十方簽訂的本外幣貸款合同、外匯貸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信用證開證協議/合同、擔保協議、國際國內貿易融資協議、遠期外匯結算協議等金融衍生產品協議、貴金屬(包括金、銀、鉑等貴金屬品種,下同)租賃合同及其他文件(以下簡稱主合同)享有山高十方債權,無論債權在上述期限屆滿時是否到期,無論債權是否在最高質權成立前產生。
上述最高余額是指乙方主債權確定之日以人民幣表示的債權本金余額之和。
質押擔保范圍:約定本合同擔保的主要債權,乙方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包括貴金屬租賃債權本金和貴金屬租賃合同約定的人民幣金額)、利息、貴金屬租賃費及個性化服務費、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貴金屬租賃重量溢出費、匯率損失(匯率變更造成的相關損失)、貴金屬價格變更造成的相關損失、貴金屬租賃合同借出人按照主合同行使相應權利產生的交易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銷售費等)。
質量:山東方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方蓋章或合同專用章、乙方簽字(自然人適用)或蓋章(單位適用)之日起生效,自主合同項下甲方債權全部清償之日起終止。
(三)《最高保證合同》
甲方(債權人):濟南南辛支行工商銀行濟南支行
乙方(擔保人):山高環能
被保證的主債權:乙方擔保的主債權為貸款期限(包括開始日和到期日),在人民幣11、149萬元的最高余額內,甲方根據與山高十方簽訂的本外幣貸款合同、外匯貸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信用證開證協議/合同、擔保協議、國際國內貿易融資協議、遠期外匯結算協議等金融衍生產品協議、貴金屬(包括金、銀、鉑等貴金屬品種,下同)租賃合同等文件享有的山高十方債權,無論債權在上述期限屆滿時是否已到期。
上述最高余額是指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債權確定之日以人民幣表示的債權本金余額之和。
擔保方式:乙方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擔保范圍:約定本合同擔保的主要債權,乙方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包括貴金屬租賃債權本金和貴金屬租賃合同約定的人民幣金額)、利息、貴金屬租賃費及個性化服務費、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貴金屬租賃重量溢出費、匯率損失(匯率變更造成的相關損失)、貴金屬價格變更造成的相關損失、貴金屬租賃合同借出人按照主合同行使相應權利產生的交易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
擔保期限:主合同為貸款合同或貴金屬租賃合同的,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期限為:自獨立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或貴金屬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甲方按照主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或貴金屬租賃提前到期的,擔保期限為貸款或貴金屬租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為銀行承兌協議的,保證期為自甲方對外承兌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為開立擔保協議的,保證期為自甲方履行擔保義務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為信用證開證協議/合同的,保證期為自甲方支付信用證下款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為其他融資文件的,自獨立合同確定的債權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方蓋章或合同專用章、乙方簽字(自然人適用)或蓋章(單位適用)之日起生效。
上述協議尚未正式簽署,主要內容以最終簽署的協議為準。
四、累計擔保數量和逾期擔保數量
截至目前,公司實際對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為215、159.92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母公司凈資產的153.56%;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為1790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母公司凈資產的12.78%;控股子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為3020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21.55%。上述擔保余額為263、259.92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187.89%。上述擔保余額為263,259.92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母公司凈資產的187.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對合并報表外的單位提供擔保,無逾期擔保。
董 事 會
2023年5月29日
證券代碼:000803 證券簡稱:山高環能 公告編號:2023-048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二期解鎖期)解除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特別提示:
1、山高環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取得解鎖條件。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有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301、546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857%。
2、2023年6月1日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根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和公司2019年第五屆臨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相關授權,公司辦理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鎖期涉及的股票上市流通手續。共有2名激勵對象符合解鎖條件。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301546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857%。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激勵計劃已完成的決策程序及實施情況
1、2019年11月4 日,公司分別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和第九屆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獨立董事就激勵計劃發表了獨立意見,法律顧問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開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其總結的議案等相關議案。
2、2019年12月19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和第十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第一次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法律顧問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發表了法律意見,監事會發表了驗證意見。在支付階段,由于部分激勵對象放棄認購,共有10人最終參與激勵對象,公司向10名激勵對象授予762萬股限制性股票。2020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登記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上市日期為2020年 年1月7日。
3、2020年9月18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屆董事會第21次會議和第十屆監事會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法律顧問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發表了法律意見,監事會發表了驗證意見。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公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為2020年 年10月29日。
4、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和第十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2020年12月31日召開第十二屆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調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議案》。
5、2021年8月3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屆董事會第39次會議和第十屆監事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解鎖條件(第一期解鎖)成果的議案》和《關于回購注銷部分已經授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首次授予第一階段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為6人,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29.5萬股。四個激勵對象已經終止了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已經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共有244萬股回購注銷。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出具驗證意見,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2021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期解鎖期)解鎖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開了202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持有的表決權的2/3以上表決通過了《關于回購取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6、2021年11月19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屆董事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和第十屆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取消回購部分授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5個激勵對象終止了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計劃回購和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所有限制性股票的269萬股。公司獨立董事對激勵計劃的回購和取消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出具驗證意見,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開了2021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2022年1月7日,公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269萬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購注銷手續,并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了《關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的公告》。
7、2022年4月19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屆董事會第51次會議和第十屆監事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一期解鎖期)解鎖條件成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出具驗證意見,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2022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一期解鎖期)解除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公告》。2022年4月29日,上市流通日期為215、390股。
8、2022年6月21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屆董事會第54次會議和第十屆監事會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期解鎖)解鎖條件成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出具驗證意見,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2022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關于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次解鎖期)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6月29日,上市流通日期為2、538、200股。
9、2022年12月28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和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和取消限制性股票回購的議案》。鑒于一名激勵對象離職,不符合激勵對象的有關規定,公司計劃回購和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11.2萬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獨立董事對激勵計劃的回購和取消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出具驗證意見,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開了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取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10、2023年4月19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二期解鎖)解鎖條件成果的議案》和《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三期解鎖)解鎖條件成果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出具驗證意見,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三期解鎖)解鎖條件失敗、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的議案》。
二、解鎖條件成果說明
1、限售期屆滿說明書
根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限制和每期限制時間表如下: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預留授予日期為2020年9月18日,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為2020年10月29日。本次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限于2023年3月18日屆滿,可解鎖授予總數的35%。
2、滿足終止限售期條件的說明
綜上所述,公司董事會認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設定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終止條件取得了成就。根據公司2019年第五屆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將按照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辦理終止限制的有關事宜。
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內容與已披露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沒有區別。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1、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為2023年6月1日。
2、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有2人,解除限售限制性股份301、546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857%。
3、本次解除限售的具體情況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解鎖股權激勵限制后,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結構的變化
注:本次終止限售后的股本結構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最終結果為準。
五、報告文件
1、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2、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對第十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有關事項提前認可和獨立意見;
4、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鎖和回購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銷的法律意見;
5、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取得股份終止限售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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