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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411 證券簡稱:*ST必康 公告編號:2023-091
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股東大會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
2、股東大會沒有改變上次股東大會的決議;
3、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上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審議的議案對中小投資者實行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還持有5家上市公司%除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時間:
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日,現場會議召開:00開始
網上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
其中,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上投票的具體時間為: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日,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何時間。
2、會議地點:陜西省商洛市山陽縣十里街道辦事處必康藥廠會議室。
3、召開方式: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上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韓文雄先生。
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召開、召開和表決程序、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共有415名股東和股東代理人參加了股東大會,持有641股、682股、763股,占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1.875股%。
其中,參加會議的中小投資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外,單獨或共持有公司5%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412人,持有27、425、381股,占公司總投票權的1.7898%。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出席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會議。
2、出席現場會議
3名股東和股東代理人出席了現場會議,持有614、257、382股,占公司表決權總數的40.0877%。
3、網上投票
共有412名股東通過網上投票,持有27、425、381股(代表)股份,占公司投票總數的1.7898%。
三、審議和投票情況
股東大會通過現場記名投票和網上投票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審議通過了《公司2022年董事會工作報告》;
投票結果:同意615、297、44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股份的95.881%;反對26、365、31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4.1088股份%;棄權20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為:同意1.040、06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3.7923股%;96.1347反對26、365、319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棄權20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0.0729%。
2、《公司2022年監事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
投票結果:同意615、262、44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95.827股份%;反對26、300、41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4.0987股份%;棄權119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為:同意1005、06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3.6647股份%;95.89819股反對26、300、419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棄權119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0.4372股份%。
3、《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及摘要》審議通過;
投票結果:同意615、262、44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95.827股份%;反對26、400、31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4.112股份%;棄權20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為:同意1005、06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3.6647股份%;96.2624股反對26、400、319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棄權20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0.0729%。
4、《公司2022年財務決算報告》審議通過;
投票結果:同意614、850、41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95.8184股份%;反對26、812、35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4.1784股份%;棄權20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資者同意59303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2.1623股份%;97.7647反對26、812、35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棄權20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0.0729%。
5、審議通過了《公司2022年利潤分配計劃》;
投票結果:同意615、110、41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95.8590股份%;反對26、539、95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4.1360股份%;棄權32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500股%。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為:同意853030股,占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3.1104股%;96.7715反對26、539、95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棄權324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0.1181%。
6、審議通過了《關于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未彌補損失的議案》。
投票結果:同意614、881、81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95.8233股份%;反對26、727、351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4.1652股份%;棄權736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為:同意624、43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2.2768股份%;97.4548反對26、727、351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棄權73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持有的0.2684%。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毅、崇祝文見證,并出具了《關于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2022年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結論意見為: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股東大會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2022年股東大會決議;
2、《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2022年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由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出具。
特此公告。
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證券代碼:002411 證券簡稱:*ST必康 公告編號:2023-092
關于臨時管理人公開招聘和選擇重組意向投資者的公告
2023年5月12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2023)陜西06破申3號,受理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2023年5月15日,“上市公司”或“公司”破產預重組一案作出《決定書》(2023)陜06破申3號之一,指定陜西摩達律師事務所擔任延安必康破產預重組臨時管理人(以下簡稱“臨時管理人”)。
為順利推進延安必康預重組,提高重組效率,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公司經營價值,臨時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公開招聘和選擇意向投資者,招聘和選擇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況
1、公司名稱: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創新創業鎮E區
3、公司登記機關:延安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4、公司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153228.3909萬元
5、股票上市證券交易所及證券代碼: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證券代碼002411。自2022年7月1日起,公司股票被稱為“*ST必康”。
6、公司經營范圍:中草藥采購;藥品生產及自產銷售;71氨基131去乙酰氧基頭孢烷酸(71ADCA)、5,512甲基海因及其衍生產品、三氯吡啶醇鈉、六氟磷酸鋰、鋰電池隔膜、高強度高模聚乙烯纖維、無緯布及產品、鹽酸、氟化氫(無水)、生產和銷售氫氟酸、苯乙酸、氯化銨、硫酸銨、硫酸吡啶鹽和塑料制品(上述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應按環境審批意見執行);化工設備(壓力容器除外)、機械設備的制造和安裝;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原輔材料和技術的進口業務(國家有限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招聘和選擇目的
本次招聘重組意向投資者的目的是協調推進和協調公司預重組工作的完成,努力最大化延安必康股東、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重組意向投資者提供資金支持、股東、債權人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全面優化債務人資產結構、治理結構和股本結構,有效整合產業資源,建設股權結構合理、治理結構完善、資產質量優良、可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優質上市公司。
三、招聘和選擇說明及條件
(一)申請人須知
1、本公告同樣適用于所有申請人,但不是邀請文件,對重組投資協議沒有約束力。
2、編制本招聘公告的目的是讓意向投資者補充了解公司的情況,參與預重組和后續重組(如延安必康被法院接受),不取代意向投資者的盡職調查,臨時經理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和缺陷擔保責任。擬投資者需要了解延安市必康市資產、負債、經營、就業等細節的,可以在符合本公告規定的登記條件的情況下,向臨時管理人申請查詢,并對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獲取全面信息。
3、在考慮參與預重組和重組時,意向投資者決定是否聘請專業投資顧問或法律顧問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投資意見,除參考本招聘公告外。延安必康發布的公告,請通過公共渠道查詢并注意相關風險。
4、經公開招聘和選拔確定的重組意向投資者,延安必康在選拔期間或選拔結束后正式進入重組程序的,不再單獨選擇重組投資者。延安必康重組計劃(草案)經法院批準生效后,選定的重組意向投資者將確定為延安必康重組投資者。
5、本招聘公告由臨時管理人編制,最終解釋權屬于臨時管理人經理。臨時管理人有權隨時決定繼續、調整、撤回、暫停或終止重組。
(2)預期投資者需要具備的條件
為實現對延安必康未來發展的持續支持,延安必康意向投資者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意向投資者應當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并有效存在;社會責任感高,商業信譽好;意向投資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無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未列入不誠實被執行人名單或者采取高消費限制措施。
2、一次性投資5億元以上用于重組的投資實力,并提供相應的信用證明或其他履約能力證明。
3、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共同參與投資的,應當書面說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權利和義務。
4、意向投資者應當符合上市公司監管要求的其他有關條件。
5、預期投資者(包括實際控制人或關聯方)主要經營的產業,如果能與延安必康當前產業鏈形成上下游產業協調,能夠繼續產生積極回報,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四、報名
1、報名時間
意向投資者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5日17日:00前,將注冊所需材料的紙質版(一式三份)郵寄至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新區創新創業鎮E區,并通過電子郵件將注冊材料的PDF版發送至臨時管理人的電子郵件:modalawyer831@163.com。
2、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聯系人,聯系電話:薛律師,李律師/0911-2589756、0911-2577578。
3、注冊時需提交的材料
(1)注冊意向書(見附件1)。
(2)申請人出具的承諾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無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未列入不誠實被執行人名單或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3)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見附件2)、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見附件3)。
(4)申請人簡介(包括基本工商信息、股權結構、主營業務、歷史演變、組織結構、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和財務實力描述、與債務人的行業相關性、經營管理經驗和優勢等)。
(5)簽署保密協議(見附件4,申請人可單方面蓋章),并在登記截止日期前向臨時管理人賬戶支付2000萬元。延安必康未進入重組程序或終止重組程序,6個月后未違反保密協議的,公司將無息退還給申請人。
臨時管理人賬戶:
名稱: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員破產預重組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營業室
賬號:61050168003100002386
(6)保密保證金支付憑證復印件。
上述注冊材料應逐項加蓋申請人公章。
注:獲取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破產預重組臨時管理人關于公開招聘和選擇重組意向投資者的公告說明及附件,請登錄破產處理平臺https://www.poyiyun.com/,搜索“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破產預重組”案件,點擊“案件資料”-“臨時管理人公告文件”下載。
五、盡職調查
意向投資者需要臨時管理人補充本招聘公告的相關內容,或者需要咨詢延安必康的財務審計、債權申報、經營狀況等詳細信息的,應當向臨時管理人支付盡職調查保證金。臨時管理人應在意向投資者支付足夠的盡職調整保證金并提交書面需求清單后3個工作日內協調公司安排。
1、盡量調整保證金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意向投資者參與延安必康重組意向投資者選擇的盡收保證金為3000萬元。意向投資者未按規定繳納盡收保證金,但愿意參與延安必康重組投資者選擇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繳納投資保證金,并提交重組投資文件。
2、沒收保證金
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意向投資者違反保密協議的,臨時管理人有權沒收其繳納的盡職調查保證金,并取消其參與重組投資者選拔的資格。
3、盡量使用和退還保證金
意向投資者繳納投資保證金的,意向投資者繳納的盡收調整保證金轉為應繳納的等額投資保證金。意向投資者未按期繳納投資保證金,或者未按期提交重組投資文件,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投資資格的,臨時管理人將在意向投資者提出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盡收調整保證金。
六、重組投資保證金
意向投資者完成調整后,擬重組延安必康投資的,應當向臨時經理提交重組投資文件,并繳納投資保證金。
1、投資保證金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預期投資者參與延安必康重組投資者選擇的投資保證金為1億元(已繳納全額調整保證金的,全額調整保證金自動轉換為等額投資保證金)。預期投資者應在提交重組投資文件時支付投資保證金。未繳納投資保證金的,預期投資者不具備參與重組投資者選擇的資格。
2、沒收投資保證金
臨時管理人將組織選拔委員會選拔參與選拔的意向投資者。意向投資者應自中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上市公司和臨時管理人簽訂書面投資協議和/或向臨時管理人提交書面投資承諾(書面投資協議和/或書面投資承諾將根據招聘公告及其重組投資文件確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延安中級人民法院批準重組計劃或重組計劃草案為生效條件。;擬投資者拒絕與上市公司和臨時管理人簽訂書面投資協議,或者拒絕向臨時管理人提交書面投資承諾的,臨時管理人有權沒收其支付的投資保證金,取消資格;根據選擇方法重新確定重組投資者。
延安必康進入破產重組程序,經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重組投資者未按照書面投資協議和/或書面投資承諾支付投資資金或履行其他主要義務的,臨時管理人有權沒收其支付的投資保證金,取消其重組投資者資格;根據選擇方法重新確定投資者。
3、使用投資保證金
延安市必康進入破產重組程序后,延安市必康重組方案經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組投資者繳納的投資保證金將轉為其應繳納的等額投資款,并按照書面投資協議和/或書面投資承諾繳納的最后一期投資款中等額扣除。最后一期不足扣除的,不足部分在上一期投資款中相應扣除。
4、退還投資保證金
臨時管理人應當自向中選人發出重組投資者確認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選投資者繳納的投資保證金(無利息)。
延安市必康未進入重組程序或者重組計劃未經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臨時管理人應當在擬投資者提出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投資保證金(無利息)。
七、重組投資文件的編制
意向投資者認可延安必康的重組價值,愿意在延安必康進入重組程序后作為意向重組投資者參與延安必康重組的,應當按照招聘公告和臨時經理確定的相關選擇方法參與延安必康重組投資者的選擇,并提交重組投資文件。具體情況如下:
1、意向投資者應仔細閱讀本招聘公告,按要求編制重組投資文件,確保重組投資文件文本及附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重組投資文件的內容不得設置假設性前提。
3、重組投資文件應包括意向投資者的介紹和重組投資計劃。
(1)重組投資計劃應詳細說明擬投資的資金和方式、債權償還計劃、生產經營計劃等有利于公司重組的計劃。
(2)重組投資文件應包括以下附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非法人企業登記證復印件;
②現行有效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章程復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④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⑤意向投資者相關決策機構同意對延安必康重組投資的原決議;
⑥投資保證金支付憑證復印件;
⑦書面文件包含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郵件、傳真號碼和通訊地址。
擬投資者向臨時管理人提交的重組投資文件正文及附件應加蓋擬投資者公章。
八、重組投資文件的提交
1、重組投資文件的密封和標志
①重組投資文件應裝訂成冊,封面應加蓋意向投資者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
②意向投資者應將重組投資文件一式三份裝袋密封;
③擬投資者提交重組投資文件時,應提供與投資文件內容一致的電子文件。電子文件應存儲在U盤中,并與重組投資文件密封在一起。
2、提交的時間和地點
①意向投資者應在2023年6月15日17:00前將投資文件送達臨時管理人,并通過電子郵件將注冊材料的PDF版本發送至臨時管理人的電子郵件:modalawyer831@163.com。
②重組投資文件郵寄接收地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創新創業鎮E區;聯系人和電話:薛律師、李律師/0911-2589756、0911-2577578。
3、修改和撤回重組投資文件
①在重組投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擬投資者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重組投資文件,但應當書面通知臨時管理人;擬投資者應加蓋擬投資者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
②擬投資者將重組投資文件的修改內容作為重組投資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后的重組投資文件應按照本招股說明書的上述要求編制、密封、標記和提交,并標記“修改”字樣。
九、選擇意向投資者
1、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對待所有意向投資者;
(2)目標是保持延安必康的生存和發展,保護各類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所有中小股東的權益。
2、遴選委員會
選拔委員會負責評估重組投資文件,相關結果報延安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3、遴選指標
評選委員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重組投資文件進行評價:
(1)意向投資者的適用性;
(2)重組投資文件的規范性;
(3)重組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選拔委員會商議確定后,具體的選擇方法應通知意向投資者。
4、遴選程序
臨時管理人將在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根據預期投資者提交的計劃進行選拔。在選拔過程中,臨時管理人可以根據預期投資者提交的初步重組投資計劃制定競爭計劃,組織有關各方組成選拔委員會,在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確定重組投資者。
十、意向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1、意向投資者的權利
重組意向投資者可以參與延安必康重組計劃草案的討論和準備。臨時管理人在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組計劃草案前,應當征求重組意向投資者的意見,重組投資者應當向臨時管理人出具書面確認意見。
2、意向投資者的義務
重組投資者在與臨時管理人協商的前提下,應及時與臨時管理人簽訂《重組投資協議》,并積極配合重組工作。
十一、其他事項
本公告由臨時管理人編制,解釋權屬于臨時管理人。臨時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調整、撤回、暫停或終止重組戰略投資者的招聘和選擇。
十二、附件
1、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重組意向投資者招聘和選拔登記意向書;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范本);
3、授權委托書(范本);
4、保密協議。
二〇二三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重組意向投資者
招聘和選擇注冊意向書
■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范本)
(公民身份證號: )在我單位工作 該職位是我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印章)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權委托書(范本)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聯系電話:身份證號:
受托人: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委托人特別委托上述受托人作為代理人,參與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破產預重整案(以下簡稱“本案”),參與本案預重整程序意向投資者的招聘和選拔。受托人的代理權是特別授權的,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管理人報名參加重組意向投資者的招聘和選拔,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材料,處理其他重組意向投資者的招聘和選拔;
2.在本案預重組程序中,簽署、提交、接收和轉讓各種法律文件和其他有意投資者招募和選擇的資料;
3.處理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委托人應當承認受托人在本案中簽署的所有文件和處理的所有有關事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蓋章之日起至委托事項完成時止。
委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附件4:
保密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在[]年[]月[]日簽署:
甲方: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員破產預重組
乙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郵箱:
鑒于:
甲方擬開展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破產重組意向投資者的招聘和選拔(以下簡稱“本項目”)。乙方將獲得甲方及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的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
為合理使用上述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保護甲方和延安必康的合法權益,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保守甲方或其關聯方獲得的保密信息。
為順利推進本項目合作,乙方同意對甲乙雙方合作聯系本項目保密。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友好協商,雙方就上述保密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保密信息
未經特別說明,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均指以下信息:
所有相關信息由甲方、延安必康或其關聯方直接或間接向乙方披露,口頭或書面或其他形式。這些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延安必康或其關聯方的業務信息、財務信息和數據、資產運營信息、技術信息和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信息。同時,作為甲方的保密信息范圍,還包括甲方、延安必康或其關聯方從第三方獲得的保密信息。
甲乙雙方就本項目談判、協商的具體事項或合作事項及相關內容。
第二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必須對保密信息保密,僅限于甲乙雙方的項目合作。未經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包括與合作無關的其他人員)或其他目的部分或全部披露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三方通過提供借閱、復制或其他方式獲取和使用保密信息;
(2)第三方有機會閱讀、復制或以其他形式獲取和使用保密信息,因為保管不當;
(3)因保管不當而丟失信息;
(四)以書面、口頭、實物或電子形式向第三方描述、復述或說明保密信息;
(5)以其他形式披露或非法使用保密信息,無論相關方是否為此謀取利益。
乙方同意盡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能的保密措施,嚴格保密甲方、延安必康或其關聯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同意未經甲方同意,除中介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員工、顧問等需要參與項目的乙方關聯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交易、發布、復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并承擔上述人員或主體違反保密義務的連帶賠償責任。
經甲方書面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乙方還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嚴格控制披露范圍,以達到項目的目的。
當有權機構要求乙方依法披露保密信息時,乙方應在相關法律規范允許的范圍內提前通知甲方,并與甲方密切合作,通過所有合理合法的方法或措施盡量減少披露的機會和范圍以及披露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三條 保密保證金
乙方應在甲方招聘重組意向投資者登記截止日期前,向甲方支付2000萬元的保密保證金,并支付甲方的銀行賬戶。乙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的,甲方有權沒收保密保證金,作為乙方因違約向甲方支付的損失賠償。
賬戶名稱: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員破產預重組
第四條 免除保密義務
一方能夠證明有下列事項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僅限于下列事項的范圍,具體內容和理由必須在披露前通知另一方:
1.對政府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證券交易所有管轄權的要求;
2.法律法規要求;
3.因項目合作需要向乙方專業顧問或律師披露。
第五條 保密期限
本協議項下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取得此類信息之日起至依法披露或成為公開信息之日止。
第六條 保密信息的所有權和歸還
一方承認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始終歸其所有。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不構成使用保密信息、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的相關權益。
若本項目下的談判或合作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某種原因退出本項目或本協議終止或終止,經一方隨時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銷毀或返還所有或控制的保密信息和包含或反映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原件、復印件、復制品和保密信息摘要),并提供已返還或銷毀的書面確認。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或者不當使用保密信息的,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
(1)立即通知披露方,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避免持續不良影響;
(2)因上述違反保密義務給披露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對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應協商解決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自協商之日起30日內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延安必康破產預重組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協議的生效等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刪除,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的訂立、有效、解釋、履行和爭議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如果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得放棄其權利;單獨或部分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也不妨礙將來行使這些權利。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延安必康制藥有限公司破產預重組臨時管理人員(蓋章)
【】年【】月【】日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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