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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山西省稷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永東股份公司二樓會議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4、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張巍(公司董事長劉東杰因工作原因無法參加本次會議,經公司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公司本次會議由董事張巍主持)
6、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15人,代表的股份總數為185,859,200股,占截至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份總數的49.4722%。
其中:(1)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0人,代表股份0股,占截至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份總數的0%;(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15人,代表股份185,859,200股,占截至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份總數的49.4722%。
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下同)】情況:本次股東大會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11人(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0人,參加網絡投票的11人),代表的股份總數為5,296,700股,占截至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份總數的1.4099%。
2、在本次股東大會中,除因特殊情況并書面請假外,出席或列席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獨立董事,部分董事以視頻方式參會。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談俊先生、康竟之女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具體表決 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情況:同意185,686,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對172,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93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5,123,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96.7376%;反對172,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3.262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2、審議通過《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2022年年度報告全文及其摘要》
4、審議通過《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5、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同意185,736,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339%;反對122,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66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5,173,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97.6797%;反對122,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2.3203%;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議案已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議案》
7、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議案》
8、審議通過《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2年度薪酬的議案》
9、審議通過《關于監事2022年度薪酬的議案》
10、審議通過《關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及授權董事會辦理相關授信手續的議案》
11、審議通過《關于202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均與本議案不存在關聯關系,無需回避表決。
12、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議案》
13、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議案》
14、審議通過《關于制定〈公司未來三年(2023年-2025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
15、審議通過《關于增加注冊資本、修訂公司章程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議案》
三、公司獨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上進行了述職。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律師姓名:談俊、康竟之
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現行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關于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德恒01G20230159號
致: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見證律師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進行法律見證。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公司保證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證上述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文件上所有簽字與印章真實;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會議召集人資格的合法有效性,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發表意見,而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和該等議案中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所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眾披露,并依法對本所在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檢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根據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的決議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于2023年4月29日在《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巨潮資訊網上刊載了關于在2023年5月24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關于召開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會議通知》中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和時間、會議的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會議出席對象、會議地點、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法、會議聯系方式等事項,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通知》中還對參加網絡投票的具體操作流程進行了明確說明。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2、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23年5月24日下午14:30在山西省稷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永東股份公司二樓會議室如期召開,公司董事長劉東杰因工作原因無法參加本次會議,經公司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公司本次會議由董事張巍主持。
3、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的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的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與《會議通知》的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資格
根據《會議通知》,截至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并辦理了出席會議登記手續的公司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東。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數185,859,2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9.4722%。
1、現場出席會議情況
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等資料進行了核查,確認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股份數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
在本次股東大會中,除因特殊情況并書面請假外,出席或列席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獨立董事,部分董事以視頻方式參會。
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2、網絡投票情況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束后提供給公司的網絡投票結果,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表決的股東共計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數185,859,2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9.4722%。前述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驗證其身份。
3、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股東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下同)及股東代表(或代理人)共計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數5,296,7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4099%。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表(或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股份數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數5,296,7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4099%。前述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驗證,本所律師無法對該等股東的資格進行核查,在該等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均符合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人員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人員、召集人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列明的議案均按照會議議程進行了審議并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表決,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統計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與《會議通知》相符,沒有出現修改原議案或增加新議案的情形。
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在規定的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了表決權,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數據。會議主持人結合現場會議投票和網絡投票的統計結果,宣布了議案的表決情況,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了議案的通過情況。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85,686,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對172,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93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5,123,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96.7376%;反對172,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3.262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5,123,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6.7376%;反對172,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262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3、審議通過《2022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
表決結果:同意185,736,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339%;反對122,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66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5,173,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97.6797%;反對122,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2.3203%;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185,686,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對172,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93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現行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負責人:
王 麗
承辦律師:
談 俊
康竟之
二○二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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