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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5077 證券簡稱:華康股份 公告編號:2023-048
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券的審核問詢函回復等
申請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出具的《關于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上證上審(再融資)〔2023〕299號)。上交所審核機構對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核,并形成了首輪問詢問題。
公司收到審核問詢函后,會同相關中介機構結合公司情況就審核問詢函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和逐項答復,具體回復內容詳見公司于 2023年5月27日在上交所網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關于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復》等相關公告文件。
本次公司發行證券事宜尚需上交所審核,并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做出同意注冊的決定后方可實施,能否通過上交所 審核,并獲得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及其時間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7日
證券代碼:605077 證券簡稱:華康股份 公告編號:2023-049
關于變更保薦機構后重新簽署募集
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
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康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了《關于更換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編號: 2023-041),公司因聘請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擔任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原保薦機構瑞信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更名為瑞信證券(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信證券”)尚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將由東方證券承接。
鑒于保薦機構的更換,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焦作市華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焦作華康”)與保薦機構東方證券以及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重新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3152號)核準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2,914萬股,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51.63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50,449.82萬元,扣除本次發行費用人民幣12,972.67萬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37,477.15萬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證,并由其出具《驗資報告》(天健驗〔2021〕52號)。
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開立和監管協議簽訂情況
鑒于原保薦機構瑞信證券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由東方證券承接,公司及保 薦機構東方證券分別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化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化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重新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焦作華康及保薦機構東方證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重新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上述協議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和存儲情況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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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焦作華康,甲方一和甲方二合指甲方,乙方指開戶銀行,丙方指東方證券。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甲、乙、丙經協商,達 成如下協議: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 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 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 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 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宋亞峰、李志鵬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 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 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 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 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 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由各方協商解決;如果在爭議發生后十個工作日內未能協商解決的,均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規定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1、本協議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12、本協議一式九份,甲(或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四、備查文件
1、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化支行及東方證券簽訂的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2、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化支行及東方證券簽訂的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3、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及東方證券簽訂的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4、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焦作華康、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及東方證券簽訂的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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