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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3978證券簡稱:深圳新星公告編號:2023-019
債券代碼:113600債券簡稱:新星轉債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7]1313號文核準,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7年7月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每股發行價為29.93元,應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598,600,000.00元,根據有關規定扣除不含稅發行費用47,018,905.66元后,實際募集資金金額為551,581,094.34元。該募集資金已于2017年8月1日到賬。上述資金到賬情況業經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職業字[2017]15377號《驗資報告》驗證。公司對募集資金采取了專戶存儲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計使用上述募集資金40,939.09萬元(含利息);截至2023年3月28日,2023年度尚未使用募集資金,當前募集資金專戶余額合計為15,154.20萬元(包括累計收到的銀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續費后的凈額),前述數據未經審計。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公司分別于2023年2月9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2023年2月27日召開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將首次公開發行“全南生產基地KAlF4節能新材料及鈦基系列產品生產項目”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14,819.48萬元(最終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際結轉當日原項目募集資金專戶中全部資金余額為準)變更用于新項目“年產1.5萬噸六氟磷酸鋰建設項目三期”,新項目的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不變。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辦理本次募投項目變更所涉及的募集資金專戶開立及監管協議簽署等相關事項。具體內容詳見2023年2月10日公司在指定媒體披露的《關于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08)。
為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全資子公司松巖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巖新能源”)、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與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該協議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募集資金專戶開立情況如下:
注:上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金額含2023年3月20日前結算的銀行利息。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一: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一”)
甲方二:松巖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二”)(原名稱:松巖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乙方: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二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73010122002382843,截至2023年3月20日,專戶人民幣余額為148,194,802.81元(含利息)。該專戶僅用于甲方二“年產1.5萬噸六氟磷酸鋰建設項目三期”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萬元(若有),開戶日期為/年/月/日,期限/個月。甲方二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約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者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單不得質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一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以及甲方一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一、甲方二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一、甲方二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王行健、吳武輝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二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二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動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11、本協議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備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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