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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3669證券簡稱:靈康藥業公示序號:2023-014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擔負某些及法律責任。
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企業”)已經在2023年1月11日公示了公司及控股股東接到中國證監會(下稱“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序號:證監立案偵查字0320023001號、證監立案偵查字0320023002號),涉嫌信息公開違規違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確定對企業、陶靈萍立案查處。實際詳細企業2023年1月11日公布于上海交易所網址(http://www.sse.com.cn)的《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示序號:2023-003)。
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證監會藏區監管局開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3]2號),現將詳細情況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
“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靈萍、劉建珂:
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靈康藥業”或“企業”)、陶靈萍因涉嫌信息公開違規違紀一案,已經從我區調研結束,我區依規將對大家作出處罰。現就我區將對大家作出處罰所依據的犯罪事實、原因、根據及大家擁有的有關支配權給予告之。
經查明,存有下列犯罪事實:
靈康藥業沒按規定公布非營利性資金占用費所形成的關聯方交易,造成信息公開不到位及2021年上半年度匯報存有重大遺漏。
一、靈康藥業關聯企業狀況
靈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靈康控投”)擁有靈康藥業47.09%股權,擁有浙江省靈康益冠建材有限公司(下稱“益冠實業公司”)100%股權,陶靈萍為靈康控投、靈康藥業、益冠實業公司控股股東,而且陶靈萍與此同時擔任靈康控投老總、靈康藥業董事長兼總經理、益冠實業公司監事會主席。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第三項、第十項規定,益冠實業公司為靈康藥業的關聯企業。
二、非營利性關聯方交易狀況
2021年1月至3月期內,公司實際控制人、老總陶靈萍與公司財務總監兼董事長助理劉建珂授意、機構相關負責人以貸款的為名,將靈康藥業資金劃轉至益冠實業銀行帳戶,總計產生15,000萬余元,占靈康藥業2020年經審計資產總額平方根14.80億的10.14%。
以上資金劃轉組成控股股東和關聯企業對靈康藥業資金非營利性占有,歸屬于關聯方交易。
三、靈康藥業沒按規定對于該關聯方交易開展信息公開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定)第10.2.4條、第10.2.5條規定,以上關聯方交易系應當立即公布的事宜,歸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述應當及時予以公告的大事件;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中國證監會公示(2021]1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要求,靈康藥業需在2021年中報中公布以上關聯方交易,但靈康藥業直至2021年年報才給予公布。
靈康藥業沒按規定開展公布,造成信息公開不到位及2021年上半年度匯報存有重大遺漏。
之上犯罪事實有靈康藥業有關公示、工商登記資料、相關公司說明、借款合同、相關負責人訊問筆錄、銀行流水賬單等證據證明。
我區覺得,靈康藥業沒按規定公布關聯企業對靈康藥業的非營利性資金占用費所形成的關聯方交易,違背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及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四條要求,組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上述違反規定情況。
陶靈萍做為靈康藥業控股股東、老總,是關聯方交易事項領導者,機構簽署以上重要借款協議,并沒有迅速將有關情況告之企業,無法確保靈康藥業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背了《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要求,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陶靈萍是靈康藥業信息公開違紀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組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上述“發行人的大股東、控股股東機構、授意從業以上違紀行為,或是瞞報相關事宜造成產生以上情況”違法違規行為。
劉建珂做為靈康藥業財務經理兼董事長助理,建議并參加審核,落實措施關聯方交易,無法保證勤勉盡責、確保靈康藥業立即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背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要求,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應該是靈康藥業信息公開違紀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組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上述違反規定情況。
依據被告方違法違規行為的客觀事實、特性、劇情和社會傷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我區擬決定:
(一)對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處分,并處罰款一百萬元處罰;
(二)對陶靈萍給予處分,以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真實身份懲處一百五十萬元處罰,以靈康藥業集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真實身份懲處五十萬元處罰,總計懲處二百萬元罰款;
(三)對劉建珂給予處分,并處罰款一百萬元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有關規定,就我們局將對大家做出行政處罰,大家具有闡述、申訴及要求聽證會的權力。大家明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直接證據,經我區核查設立的,我區將予以采取。假如我們舍棄闡述、申訴和聽證會的權力,我區將根據上述事實、理由和根據做出正規的處罰決定。
請大家在接到本事前通知單的時候起5個工作日后將《事先告知書回執》(附后,標明對于該權益的建議)發傳真至我局特定手機聯系人(稅山,手機:0891-6551770,發傳真:0891-6873079),并且于當天將回執表正本提交我區,貸款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以上支配權。”
二、對企業的危害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企業經營情況正常的。此次行政處分最后的結果以藏區證監委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標準。
公司本次接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不碰觸《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況。企業將汲取教訓,加強內部治理結構的規范化,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真正、精確、詳細、立即、平等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企業特定信息公開新聞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交易所網址(http://www.sse.com.cn),企業有關信息均在以上特定新聞媒體公布的公告為準。煩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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