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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5月2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440.00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766.00萬股的1.08%
● 股權激勵方式: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或“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根據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確定以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以12.66元/股的授予價格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440.00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況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況
1、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激勵計劃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同日,公司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議案,公司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的相關事項進行核實并出具了相關核查意見。
2、2023年4月21日,公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23),受公司其他獨立董事的委托,獨立董事蔡在法先生作為征集人就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議案向公司全體股東征集投票權。
3、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對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員工對本次激勵對象提出的任何異議。2023年5月5日,公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公告編號:2023-027)。
4、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次日,公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公告編號:2023-030)。
5、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該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監事會對授予日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了核查意見。
(二)本次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差異情況
公司本次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與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內容一致。
(三)董事會關于符合授予條件的說明,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發表的明確意見
1、董事會對本次授予是否滿足條件的相關說明
根據《激勵計劃》中授予條件的規定,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③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②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③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會經過認真核查,確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勵對象均未出現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2、監事會對本次授予是否滿足條件的相關說明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授予的激勵對象均為公司公示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因此本激勵計劃授予條件已成就。
監事會對董事會確定的授予日進行了核查,認為其符合《管理辦法》以及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本激勵計劃中有關授予日的規定。
因此,監事會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以12.66元/股的授予價格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440.00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3、獨立董事對本次授予是否滿足條件的相關說明
(1)根據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確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2023年5月25日,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關于授予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2)公司確定授予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公示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符合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
(3)截至授予日,公司不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具備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其作為公司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成就。
(4)公司實行本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公司核心團隊的積極性、責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以12.66元/股的授予價格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440.00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體情況
1、授予日:2023年5月25日。
2、授予數量:440.00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766.00萬股的1.08%。
3、授予人數:274人。
4、授予價格:12.66元/股。
5、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歸屬期限和歸屬安排
(1)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歸屬或作廢失效之日止,最長不超過48個月。
(2)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勵對象滿足相應歸屬條件后將按約定比例分次歸屬,歸屬日必須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間內歸屬:
①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④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上述“重大事件”為公司依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應當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項。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上述期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激勵對象歸屬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歸屬比例安排具體如下: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達到歸屬條件而不能申請歸屬的該期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作廢失效。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歸屬前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份拆細、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時受歸屬條件約束,且歸屬之前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若屆時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的,則因前述原因獲得的股份同樣不得歸屬。
7、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情況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內的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股權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
(2)本計劃激勵對象不包含外籍員工,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計數據與各明細數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兩位小數。
二、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核實的情況
1、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均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與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中規定的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相符。
3、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管理辦法》《上市規則》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同意本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以12.66元/股的授予價格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440.00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三、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個月賣出公司股份情況的說明
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中不包含董事。
經公司自查,參與本激勵計劃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6個月內無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四、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方法與業績影響測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公司將在授予日至歸屬日期間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歸屬的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信息,修正預計可歸屬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相關規定,公司選擇Black一Scholes模型計算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并于2023年5月25日對授予的440.00萬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費用進行了測算,具體參數選取如下:
1、標的股價:37.51元/股(取授予日2023年5月25日的收盤價);
2、有效期:取授予日至限制性股票每期首個歸屬日的期限;
3、歷史波動率:取對應期限的上證指數的波動率;
4、無風險利率:取對應期限的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
5、股息率:0。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并最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歸屬安排的比例攤銷。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計算結果并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與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歸屬數量相關,激勵對象在歸屬前離職、公司業績考核、個人績效考核達不到對應標準的會相應減少實際歸屬數量從而減少股份支付費用。同時,公司提醒股東注意可能產生的攤薄影響。
2、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影響的最終結果將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3、上述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但同時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后,將進一步提升員工的凝聚力、團隊穩定性,并有效激發核心團隊的積極性,從而提高經營效率,給公司帶來更高的經營業績和內在價值。
五、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根據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本次授予的價格、人數和數量及授予日的確定均符合《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4號一一股權激勵信息披露》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勵計劃》規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公司已按照《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4號一一股權激勵信息披露》及《激勵計劃》的規定履行了現階段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尚需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后續的信息披露義務。
六、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截至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勵計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準與授權;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價格、授予對象、授予數量等的確定符合《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七、上網公告附件
(一)《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二)《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截至授予日)》;
(三)《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截至授予日)》;
(四)《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關于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之法律意見書》;
(五)《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特此公告。
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6日
證券代碼:688362 證券簡稱:甬矽電子 公告編號:2023-032
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
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3年5月25日以現場結合通訊方式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會議的提前通知期限,召集人已在董事會會議上就豁免董事會會議通知的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由董事長王順波主持,本次會議應出席董事7名,實際出席董事7名。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方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決議合法、有效。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本次會議經與會董事審議并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形成決議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經審議,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已批準實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并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根據股東大會的批準和授權,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以2023年5月25日為授予日,以12.66元/股的授予價格向符合授予條件的274名激勵對象授予440.00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
公司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31)。
證券代碼:688362 證券簡稱:甬矽電子 公告編號:2023-033
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3年5月25日以現場結合通訊方式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會議的提前通知期限,召集人已在監事會會議上就豁免監事會會議通知的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由監事會主席鐘建立主持,本次會議應出席監事5名,實際出席監事5名。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方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決議合法、有效。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本次會議經與會監事審議并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形成決議如下:
監事會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是否成就進行了核查,認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授予的激勵對象均為公司公示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因此本激勵計劃授予條件已成就。
監事會對董事會確定的授予日進行了核查,認為其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本激勵計劃中有關授予日的規定。
表決結果:同意5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甬矽電子(寧波)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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