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間,當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85%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表決。上述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修正后的轉股價格應不低于該次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的交易均價,同時,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和股票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