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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以下簡稱“本次會議”)通知于2023年8月8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發出,會議于2023年8月11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樓城先生主持,應出席董事9人,實際出席董事9人。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開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的議案》
具體內容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88)。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審議通過《關于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及外匯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議案》
具體內容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關于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及外匯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89)。
特此公告。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8月11日
證券代碼:601609 證券簡稱:金田股份 公告編號:2023-087
債券代碼:113046 債券簡稱:金田轉債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以下簡稱“本次會議”)通知于2023年8月8日以電子郵件、書面方式發出,會議于2023年8月11日在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由公司監事會主席丁利武主持,應出席監事3人,實際出席監事3人。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開程序合法有效。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以下議案:
監事會認為: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符合全體股東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有關規定。本次募集資金置換行為沒有與募投項目的實施計劃相抵觸,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共計52,620,233.62元。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監事會認為:公司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制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內容及程序合法合規,能夠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費用,不會影響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上述事項與決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相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監事會同意公司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證券代碼:601609 證券簡稱:金田股份 公告編號:2023-088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
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金田股份”)擬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合計為52,620,233.62元,公司本次可轉債募集資金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未超過6個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3〕1375號)同意注冊,公司獲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面值總額145,000.00萬元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共計1,450萬張,期限6年,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45,000.00萬元,扣除承銷及保薦費用人民幣2,830,188.68元(不含稅),其他發行費用人民幣2,049,528.29元(不含稅)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445,120,283.03元。上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到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大華驗字[2023]000439號”《驗證報告》。公司開立了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并與本次發行可轉債項目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簽署了監管協議,對上述募集資金進行專戶存儲。
二、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項目計劃
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披露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如下:
單位:萬元
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籌資金進行了部分相關項目的投資,在募集資金到位后,募集資金將用于替換相關自籌資金。若本次發行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出項目所需資金,超出部分公司將用于補充流動資金;若本次發行實際募集資金凈額低于項目所需資金,不足部分公司將通過自籌資金解決。
三、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情況
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經公司2022年5月27日召開的第八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2022年6月15日召開的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募集資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籌資金先行投入。
(一)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情況
根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鑒證報告》(大華核字[2023] 0014157號),截至2023年8月3日,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際投資金額為人民幣57,223,046.45元。公司擬使用可轉債募集資金人民幣50,787,686.45元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元
注:公司存在使用尚未到期的應付票據為上述募投項目支付部分款項的情況,截至2023年8月3日,公司自籌資金預先投入金額中有6,435,360.00元的支付方式為應付票據,且未到期,待到期承付后以募集資金予以置換。
(二)自籌資金支付部分發行費用情況
公司本次募集資金發行費用合計人民幣4,879,716.97元(不含稅),其中承銷費人民幣2,358,490.57元(不含稅)已于募集資金中扣除,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籌資金支付發行費用人民幣1,832,547.17元(不含稅)。截至2023年8月3日止,公司擬置換已支付的發行費用人民幣1,832,547.17元。
綜上所述,截至2023年8月3日,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支付發行費用的金額共計人民幣52,620,233.62元,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
四、本次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自籌資金的董事會審議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第八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合計52,620,233.62元置換已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事項履行了相應的審批程序,且置換時間距離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監管要求。本次募集資金置換,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五、專項意見說明
(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意見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公司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支付發行費用的情況進行了專項審核,并出具了《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鑒證報告》(大華核字[2023] 0014157號),認為公司管理層編制的《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專項說明》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的有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金田股份截止2023年8月3日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情況。
(二)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認為本次金田股份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事項已經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第八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獨立董事已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相關規定;本次募集資金置換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保薦機構對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事項無異議。
(三)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募集資金置換距募集資金到賬的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通過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加快推進了項目的實施,符合公司發展的利益,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開展,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52,620,233.62元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
(四)監事會核查意見
監事會認為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符合全體股東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有關規定。本次募集資金置換行為沒有與募投項目的實施計劃相抵觸,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共計52,620,233.62元。
證券代碼:601609 證券簡稱:金田股份 公告編號:2023-089
關于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及外匯等
方式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資金
等額置換的公告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金田股份”)于2023年8月11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及外匯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議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實施期間,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從募集資金專戶劃轉等額資金至自有資金賬戶。具體情況如下: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3]1375號)同意注冊,公司獲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面值總額1,450,000,000.00元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共計1,450萬張,期限6年,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450,000,000.00元,扣除承銷及保薦費用人民幣2,830,188.68元(不含稅),其他發行費用人民幣2,049,528.29元(不含稅)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445,120,283.03元。上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到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大華驗字[2023]000439號”《驗證報告》。公司開立了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并與本次發行可轉債項目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簽署了監管協議,對上述募集資金進行專戶存儲。
二、操作流程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使用成本,公司擬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間,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相關設備、材料采購周期及基礎設施建設進度,由采購等相關部門在簽訂合同之前征求公司財經中心的意見,確認可以采取商業匯票(包含背書轉讓及自開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信用證及外匯支付的款項,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后,簽訂相關合同;
2、具體辦理支付時,由采購等相關部門提報支付申請流程,根據合同條款,注明付款方式,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后,公司財經中心根據審批后的支付流程履行商業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信用證及外匯支付;募投項目所屬單位財務建立對應臺賬;
3、置換流程
1)使用商業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信用證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置換:
募投項目所屬單位財務按月對使用商業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信用證支付募投項目的資金建立明細臺賬。對于自開的商業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或者信用證,在其到期日由公司賬戶自有資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先行支付。自開的商業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信用證到期兌付后或者背書轉讓接受的商業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對外背書轉讓后,公司財經中心在次月編制已支付的匯總明細表抄送保薦代表人備案。經募集資金專戶監管銀行審核,公司財經中心負責人審批后,將支付的募投項目對應款項等額資金從募集資金賬戶中轉入公司自有資金賬戶(自有外匯支付信用證按照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外匯中間價折算人民幣金額),并通知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
2)通過境外匯款、進口代收等方式用外匯(含自有及購匯)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置換:
募投項目所屬單位財務按月對使用外匯支付募投項目的資金建立明細臺賬,公司財經中心在次月將使用外匯支付募投項目資金明細表抄送保薦代表人備案。經募集資金專戶監管銀行審核,公司財經中心負責人審批后,將使用外匯支付的募投項目對應款項等額資金從募集資金賬戶中轉入公司自有資金賬戶(自有外匯支付按照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外匯中間價折算人民幣金額),并通知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
4、公司財經中心按月匯總使用商業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信用證及外匯支付募投項目資金明細表以及置換情況表,并報送保薦機構備案。對采用該方式使用募集資金的交易合同、付款憑據以及履行的審批程序等建冊存檔,確保募集資金僅用于對應的募投項目。
5、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有權采取現場檢查、書面問詢等方式對公司使用商業匯票、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信用證及外匯支付募投項目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司與募集資金存儲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
三、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在募投項目實施期間,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有利于提高公司資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進募投項目款項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財務費用,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會影響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四、審議程序
2023年8月11日,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第八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及外匯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議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項目實施期間,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從募集資金專戶劃轉等額資金至自有資金賬戶。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均對該議案發表了明確同意意見。
(一)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有助于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不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相關審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相關規定,同意公司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
(二)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認為公司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制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內容及程序合法合規,能夠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費用,不會影響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上述事項與決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相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監事會同意公司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外匯、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部分款項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
(三)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保薦機構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認為:
公司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及外匯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事項已經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已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況。
綜上,保薦機構對公司使用商業匯票、信用證及外匯等方式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事項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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