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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0版)
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穩定公司股價,公司董事會將根據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在保證公司經營資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議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方案或者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決定實施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公司將在5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后的2個月內實施完畢。公司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
②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認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股份(以下簡稱“公司回購股份”)
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若公司決定采取公司回購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公司應在5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債權人,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如需)。在完成必須的審批、備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實施相應的股份回購方案。
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方式,回購股份的價格按二級市場價格確定,回購股份的方式為以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股份。公司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金額不高于回購股份事項發生時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10%。回購股份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
在實施上述股份回購過程中,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則可中止實施股份回購計劃。中止實施股份回購計劃后,如再次出現公司股票收盤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情況,則應繼續實施上述股份回購計劃。
公司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應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未履行股價穩定措施的約束措施
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掛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內,公司將要求新聘任的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關于穩定股價的承諾》,該承諾內容與公司發行上市時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簽署前述要求的《關于穩定股價的承諾》,則不得擔任公司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將積極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諾,自愿接受監管機關、社會公眾及投資者的監督,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及約束機制
(1)股價穩定措施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發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擬增持發行人股份的數量、價格區間、時間等),并依法履行內部審議批準,以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如需);在獲得上述所有應獲得批準后的3個交易日內通知發行人;發行人應按照相關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發行人股份的計劃。在發行人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發行人股份計劃的3個交易日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開始實施增持發行人股份的計劃。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發行人股份的價格不高于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每個會計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于上一會計年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發行人所獲得現金分紅稅后金額的30%。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發行人股份后,發行人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
在實施上述股份增持過程中,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則可中止實施股份增持計劃。中止實施股份增持計劃后,如再次出現公司股票收盤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情況,則應繼續實施上述股份增持計劃。
(2)約束機制
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接受以下約束措施:
1)若發行人未采取承諾的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的,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發行人按承諾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并實施完畢。
2)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的,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并將自前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處領取股東分紅,直至按本承諾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并實施完畢。
上述承諾事項已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確認,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真實意思表示,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積極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諾,自愿接受監管機關、社會公眾及投資者的監督,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及約束機制
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與各方協商確定的股價穩定方案需采取股價穩定措施,則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采取二級市場競價交易買入發行人股份的方式穩定公司股價。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于穩定股價措施啟動條件成就后5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數量、價格區間、時間等),并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披露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的計劃。在公司披露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3個交易日后,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按照增持計劃實施增持。
年度內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用于購買發行人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于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擔任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期間上一會計年度從發行人領取的稅后薪酬累計額的30%。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入發行人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需要履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審批的,應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
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應接受以下約束措施:
如果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的,將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停止在發行人領取薪酬,同時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得轉讓,直至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本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并實施完畢。
上述承諾事項已經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確認,為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真實意思表示,對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積極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諾,自愿接受監管機關、社會公眾及投資者的監督,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和股份買回承諾
1、發行人承諾如下:
承諾并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詐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公司將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東西藏必興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西藏碧海、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長何愿平承諾如下:
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詐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企業/本人將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五、關于股份回購和股份買回的承諾
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在本公司投資者繳納股票申購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果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對于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將按照投資者所繳納股票申購款加該期間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對已繳納股票申購款的投資者進行退款。
在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后,如果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不低于回購公告前30個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權平均價的算術平均值,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上述回購實施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情形認定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做出退款或回購股份的決議,并在決議作出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公告決議和相關預案內容,以及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本公司應在相應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履行相關法定手續的次日起開始啟動退款或回購股份的工作。
如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公司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監管部門或有權機構認定后,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上述內容系本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如有違反,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本企業/本人已仔細閱讀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確認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在發行人投資者繳納股票申購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果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對于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本企業/本人和發行人將按照投資者所繳納股票申購款加該期間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對已繳納股票申購款的投資者進行退款。
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后,如果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企業/本人和發行人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不低于回購公告前30個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權平均價的算術平均值,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屆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企業/本人將促使發行人董事會在上述情形認定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做出退款或回購股份的決議,并在決議作出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公告決議和相關預案內容,以及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本企業/本人和發行人將在相應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履行相關法定手續的次日起開始啟動退款或回購股份的工作。
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后,如果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如本企業/本人存在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本企業/本人將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等方式購回該等股份,價格按照市場價格確定。
若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企業/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認定后,本企業/本人將本著主動溝通、盡快賠償、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與投資者溝通賠償,通過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上述內容為本企業/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企業/本人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如有違反,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1)加大市場開拓力度
公司將在鞏固目前市場競爭地位的基礎上,繼續提升客戶服務水平,加大市場開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長空間,進一步鞏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地位,實現公司營業收入的可持續增長。
(2)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將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嚴格控制費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經營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時,公司將努力提升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進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并加大人才培養和優秀人才的引進,為公司的快速發展夯實基礎。
(3)加快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度
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將加快推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爭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早日實現預期收益,增強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將積極調配資源,開展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項目相關人才、技術的儲備,保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
(4)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公司將建立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對利潤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關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明確了公司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條件等內容,完善了公司利潤分配的決策機制和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原則。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如下:
(1)本企業/本人承諾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實履行公司填補即期回報的相關措施。
(2)在公司本次發行完成前,如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關于填補即期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其他監管規定或要求的,且本企業/本人上述承諾不能滿足該等監管規定或要求時,本企業/本人承諾屆時將按照該等監管規定或要求出具補充承諾。
(3)本企業/本人承諾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即期回報措施以及本企業/本人對此作出的承諾,并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企業/本人將依法承擔責任。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本人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本人承諾由公司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如公司未來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本人承諾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本人承諾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即期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承諾,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責任。
七、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發行人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相關股利分配政策事項承諾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發行上市后,將嚴格按照本次發行上市后適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招股說明書、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中披露的利潤分配政策執行,充分維護股東利益。
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損失將根據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的金額,或者依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或金額確定。
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本公司因違反上述承諾而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及后果有不同規定,本公司自愿無條件地遵從該等規定。
2、控股股東西藏必興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諾如下:
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企業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損失將根據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的金額,或者依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或金額確定。
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本企業因違反上述承諾而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及后果有不同規定,本企業自愿無條件地遵從該等規定。
3、實際控制人何愿平及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損失將根據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的金額,或者依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或金額確定。
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本人因違反上述承諾而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及后果有不同規定,本人自愿無條件地遵從該等規定。
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避免新增同業競爭的承諾
1、控股股東西藏必興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諾如下:
截至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單獨或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業或組織,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對發行人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權益。
本企業在作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期間,保證將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業、本企業擁有控制權的其他公司、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及本企業的關聯企業,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對發行人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并且保證不進行其他任何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活動。
本企業在作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期間,凡本企業及本企業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有任何商業機會可從事、參與或入股任何可能會與發行人生產經營構成競爭的業務,本企業將按照發行人的要求,將該等商業機會讓與發行人,由發行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收購有關業務所涉及的資產或股權,以避免與發行人存在同業競爭。
如果本企業違反上述聲明與承諾并造成發行人經濟損失的,本企業將賠償發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2、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何愿平承諾如下:
截至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人沒有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單獨或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業或組織,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對發行人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權益,或在該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
本人在作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期間,保證將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擁有控制權的其他公司、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及本人的關聯企業,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對發行人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并且保證不進行其他任何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活動。
本人在作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期間,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有任何商業機會可從事、參與或入股任何可能會與發行人生產經營構成競爭的業務,本人將按照發行人的要求,將該等商業機會讓與發行人,由發行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收購有關業務所涉及的資產或股權,以避免與發行人存在同業競爭。
如果本人違反上述聲明與承諾并造成發行人經濟損失的,本人將賠償發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十、其他承諾事項
1、關于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
(1)控股股東西藏必興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諾如下:
本企業將善意履行作為發行人股東的義務,充分尊重發行人的獨立法人地位,保障發行人獨立經營、自主決策。本企業將嚴格按照中國公司法以及發行人的公司章程規定,促使經本企業提名的發行人董事依法履行其應盡的誠信和勤勉責任。
如果發行人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與本企業或本企業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本企業控制的企業”)發生必要的關聯交易,本企業將促使此等交易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行人的章程和有關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進行,且保證本企業及本企業控制的企業將不會要求或接受發行人給予比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優惠的條件。并且保證不利用股東地位,就發行人與本企業或本企業控制的企業相關的任何關聯交易采取任何行動,故意促使發行人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議。
保證本企業及本企業控制的企業將嚴格和善意地履行其與發行人簽訂的各種關聯交易協議。本企業及本企業控制的企業將不會向發行人謀求任何超出該等協議規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違反上述承諾給發行人造成損失,本企業將向發行人作出賠償。
(2)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何愿平承諾如下:
本人將善意履行作為發行人之實際控制人的義務,充分尊重發行人的獨立法人地位,保障發行人獨立經營、自主決策。本人將嚴格按照中國公司法以及發行人的公司章程規定,促使經本人提名的發行人董事依法履行其應盡的誠信和勤勉責任。
如果發行人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與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本人控制的企業”)發生必要的關聯交易,本人將促使此等交易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行人的章程和有關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進行,且保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業將不會要求或接受發行人給予比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優惠的條件。并且保證不利用實際控制人地位,就發行人與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業相關的任何關聯交易采取任何行動,故意促使發行人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議。
保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業將嚴格和善意地履行其與發行人簽訂的各種關聯交易協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業將不會向發行人謀求任何超出該等協議規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違反上述承諾給發行人造成損失,本人將向發行人作出賠償。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本人將善意履行作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充分尊重發行人的獨立法人地位,保障發行人獨立經營、自主決策。
如果發行人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與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本人控制的企業”)發生必要的關聯交易,本人將促使此等交易
(下轉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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