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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5版)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得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擔保或償還債務。由于資本公積金轉換為股本、股份交付等情況,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增加的股份同時受歸屬條件的限制,不得轉讓、擔保或償還債務。限制性股票當時不得歸屬的,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份也不得歸屬。
(四)禁售期
禁止期是指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權后的限制性銷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限制性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買入后6個月內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賣出公司股份,收入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收回收入。
3、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勵對象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轉讓過程中應當符合修訂后的有關規定。
六、確定授予價格和授予價格的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本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12.33元/股,即激勵對象滿足授予條件和歸屬條件后,可以以每股12.33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A股普通股。
(二)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方法
本激勵計劃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采用自定價的方式,確定為12.33元/股:
1、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價格(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為每股28.92元,占前1個交易日平均交易價格的42.63%。;
2、公司股票交易平均價格在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20個交易日 20 股票交易總額/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為每股24.65元,占前20個交易日平均交易價格的50.01%;
公司上市不到60個交易日,截至《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日。
(三)定價依據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工具和定價方法綜合考慮了激勵、公司業績、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歷史激勵效果等因素。從穩定核心管理團隊、促進員工與股東利益綁定、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的角度來看,最終選擇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授予價格采用獨立定價的方式。
公司半導體存儲行業屬于技術密集型行業,人才是公司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公司一直重視人才培訓和儲備,促進員工和企業的共同成長,行業人才稀缺,人才競爭加劇,股權激勵逐漸成為上市公司薪酬制度的“標準”,僅僅依靠單一工資不能滿足公司長期發展的人才需求,為了保持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和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特此推出股權激勵計劃,采用自主定價的方式增加激勵效果。本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公司公告本激勵計劃時的核心骨干員工。本著“重點激勵、有效激勵”的原則,為促進本激勵計劃的順利有效實施,公司計劃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通過自主定價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這也將有助于公司實現吸引行業核心人才、留住現有核心人才、建立人才儲備梯隊的根本目標。
對此,公司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要求,聘請了獨立財務顧問發表專業意見。
七、授予和歸屬條件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
同時,在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反,如果未滿足以下任何授予條件,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何情況:
(1)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最新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
(2)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未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分配利潤;
(四)法律、法規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情況:
(1)最近12個月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歸屬條件
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分批辦理歸屬事宜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歸屬條件:
公司發生上述第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歸屬,無效;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歸屬,無效。
3、激勵對象所有權的任職期限要求
激勵對象在被授予的每批限制性股票之前,必須滿足12個月以上的任職期限。
4、公司級績效考核
本激勵計劃的評估年度為2023-2025年的三個會計年度,分年進行績效評估和歸屬,以達到績效評估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歸屬條件之一。本激勵計劃的年度績效評估目標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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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營業收入”以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并報表中包含的數據為計算依據;
2、上述“營業收入增長率”以公司2022年營業收入為基礎。
3、上述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所涉及的業績目標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業績預測和實質性承諾。
5、激勵對象部門級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部門級的組織績效按照公司專項考核制度組織績效考核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組織績效級激勵對象的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等級,相應的所有權如下:
6、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的個人績效考核按照公司專項考核制度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激勵對象的個人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級,相應的所有權如下:
在實現公司業績目標和下屬部門組織業績目標的前提下,激勵對象的個人實際所有權金額=公司層面的所有權比例(X)×屬于部門層面的比例(Y) ×屬于個人層面的比例(N)×當年個人計劃歸屬額度。
因考核原因不能歸屬激勵對象當期計劃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的,無效,不得遞延至下一年。
(三)評估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考核指標分為公司績效考核、部門績效考核和個人績效考核三個層次。
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存儲器的研發、設計、包裝測試、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和服務包括嵌入式存儲、消費存儲、工業存儲和先進的密封測試服務。公司產品主要面向移動智能終端,PC、工業終端、數據中心、智能汽車等領域。自2022年以來,由于全球通脹高、地緣政治變化等綜合因素,市場需求下降,特別是自2022年下半年以來,存儲市場供需關系不平衡,公司業務增長面臨一定挑戰。但從長遠來看,存儲市場仍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國產化率低,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為國內存儲廠商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面對挑戰與機遇并存的局面,公司希望積極應對挑戰,抓住市場,不斷深化技術布局和能力,努力實現業務增長,為股東創造長期價值。
本計劃的評估指標是營業收入增長率。營業收入增長率指標反映了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市場規模,是預測公司業務發展趨勢的重要指標之一。公司設定的績效考核目標充分考慮了公司過去、當前經營狀況和未來發展規劃的綜合因素。合理、科學的指標設置有助于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確保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除公司層面的績效考核外,公司還對激勵對象所在部門的績效進行考核,并將激勵對象所在部門層面的績效條件作為當年激勵對象的歸屬條件之一, 同時,對激勵對象個人進行了嚴格的專項績效考核,可以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進行更準確、更全面的綜合評價。根據激勵對象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公司將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符合歸屬條件。
綜上所述,公司激勵計劃的評價體系全面、全面、可操作,評價指標設置具有良好的科學合理性,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作用,可以達到激勵計劃的評價目的。
八、本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會薪酬考核委員會負責制定本激勵計劃草案和摘要。
2、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激勵計劃作出決議。董事會審議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者與激勵對象有關的董事應當避免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激勵計劃并履行宣傳公告程序后,將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授權,負責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所有權(登記)。
3、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就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否對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有明顯損害發表意見。公司將聘請具有證券資格的獨立財務顧問,就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否損害公司利益和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公司聘請的律師應當對激勵計劃發表法律意見。
4、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公司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內部公布激勵對象名單(宣傳期不少于10天)。監事會應當審查股權激勵名單,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激勵計劃前5天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的審查和宣傳說明。
5、公司股東大會在對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進行投票時,獨立董事應當向全體股東征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委托投票權。股東大會應當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批準,單獨統計并披露除公司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
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與激勵對象有關的股東,應當避免表決。
6、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批準,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時,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經股東大會授權后,董事會負責授予和歸屬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1、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董事會決議授予激勵對象權益后,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在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之前,董事會應當審查并公布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的條件。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的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的條件是否發表法律意見。
3、公司監事會應當核實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激勵對象名單,并發表意見。
4、當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和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不同時,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5、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批準后,公司應當在60日內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在60天內完成授予公告的,激勵計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3個月內不得再審議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不得在60天內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歸屬程序
1、公司董事會應當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前,審查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所有權條件的成果。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發表法律意見。對于符合歸屬條件的激勵對象,公司應當統一處理歸屬事宜。對于不符合歸屬條件的激勵對象,當批次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歸屬時,無效。上市公司應當在激勵對象歸屬后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并公告獨立董事、監事會、律師事務所的意見及有關實施情況。
2、公司在辦理限制性股票所有權事宜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辦理股份所有權事宜。
3、如果公司/公司的股票因經濟形勢、市場情況等因素而發生變化,激勵對象有權選擇不歸屬,當批次對應的限制性股票無效時。
九、本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和歸屬數量的調整方法
本激勵計劃公告日至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至所有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增加股本、分配股息、股份拆除、配股、減少股份等事項,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有權數量應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為股本,股票紅利分配,股份拆除細節
Q=Q0×(1+n)
其中:Q0是調整前授予/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將每股資本公積轉換為股本,分配股票紅利,分割股票的比例(即每股轉換、分配或分割后增加的股票數量);Q授予/歸屬于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是調整前授予/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授予/歸屬于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是調整前授予/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是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縮股為n股);Q授予/歸屬于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在新股增發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歸屬的數量不予調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本激勵計劃公告日至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至所有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增加股本、分配股票股息、股票拆除、配股、減少或分配股息等事項,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應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是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將股本轉換為每股資本公積,分配股票紅利,拆股比例;P是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比例(即配股數量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是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是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是每股的分紅額;P是調整后的授予價格。分紅調整后,P仍必須大于1。
5、增發
在新股增發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予調整。
(3)調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程序
上述情況發生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審議通過調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有權數量和授予價格的議案(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有權數量和價格因上述情況以外的事項需要調整的,除董事會審議的有關議案外,必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聘請律師向公司董事會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后,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并公布法律意見。
十、會計處理方法及業績影響計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的規定,公司將根據最新獲得的可歸屬數量變化、業績指標完成等后續信息,修改預期可歸屬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并根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部《股票支付準則申請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支付費用的計量參照股票期權執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11號一股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選擇Black-Scholes模型計算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并于2023年5月25日用該模型預測授予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119.00萬股(授予時正式計算)。具體參數選擇如下:
1、標的股價:74.80元/股(假設授予日收盤價為74.80元/股);
2、有效期分別為:12個月、24個月、36個月(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歸屬日);
3、13.51%的歷史波動性、15.17%、15.93%(分別采用上證指數近12個月、24個月、36個月的波動率);
4、無風險利率:1.50%、2.10%、2.75%(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5、股息率:0(本計劃規定,如果公司發生股票現金股息除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按規定調整為0)。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根據會計準則和相關估值工具確定授予日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并最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在本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按所有權安排的比例攤銷。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列入經常性損益。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的要求,本激勵計劃授予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假設授予日收盤價為74.80元/股,授予價為12.33元/股):
注:1、上述計算結果并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與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所有權數量有關。如果激勵對象在所有權前離職,公司績效考核和個人績效考核不符合相應標準,實際所有權數量將相應減少,從而降低股票支付成本。同時,公司提醒股東注意可能的稀釋影響;
2、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影響的最終結果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根據目前的信息初步估計,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的年凈利潤有影響。但同時,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后,將進一步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和團隊穩定性,有效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業務效率,為公司帶來更高的業務業績和內部價值。
十一、公司及激勵對象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機制
(一)公司的權利義務
1、公司有權解釋和執行激勵計劃,并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績效考核,如果激勵對象不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所有權條件,公司將按照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激勵對象已授予但尚未授予限制性股票取消所有權,無效。
2、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根據激勵計劃獲得相關限制性股票,包括擔保貸款。
3、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申報和信息披露義務。
4、公司應當按照本激勵計劃和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符合所有權條件的激勵對象,按照規定進行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權操作。但由于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未能歸屬激勵對象,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5、激勵對象因違法、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職守或玩忽職守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的,經董事會薪酬考核委員會審議并報董事會批準,公司可以取消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無效。情節嚴重的,公司也可以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追償公司遭受的損失。
(2)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2、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是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3、被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歸屬前不得轉讓、擔保或用于償還債務。
4、激勵對象因激勵計劃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費。
5、激勵對象承諾,如果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而不符合授予權益或所有權安排,激勵對象應在確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后,將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所有利益返還給公司。
6、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計劃和董事會授予激勵對象權益的決議后,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
7、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3)解決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的糾紛或糾紛的機制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的,按照本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的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確的,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變更終止,公司/激勵對象變更處理
(一)本計劃的變更程序
1、公司擬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前變更本激勵計劃的,經董事會審議批準。
2、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后,公司變更本激勵計劃的,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導致提前歸屬的情況;
(2)降低授予價格的情況(因資本公積轉股、股息分配、配股等原因造成的除非降低授予價格)。
3、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后的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否明顯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獨立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變更后的計劃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明顯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專業意見。
(二)本計劃的終止程序
1、擬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前終止本激勵計劃的,經董事會審議批準。
2、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后終止本激勵計劃的,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3、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激勵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明顯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專業意見。
(三)處理公司發生的異常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終止實施,取消激勵對象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無效: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激勵計劃需要終止的情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計劃不變更:
(一)變更公司控制權;
(2)公司合并分立。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或者歸屬條件的,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應當返還授權利益。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收回激勵對象的收入。激勵對象對上述事項不負責任,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以按照本激勵計劃的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責任的對象追償。
(4)激勵對象的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1、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屬子公司工作的,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將按照職務變更前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歸屬;但激勵對象因不稱職、違法、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職守或玩忽職守、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而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或者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因前列原因終止與激勵對象的勞動關系或者就業關系的,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2、激勵對象離職的,包括主動辭職、因公司裁員離職、合同到期不續約、因個人過錯被公司解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雇傭協議等。自離職之日起,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激勵對象需要在離職前向公司繳納已歸屬于限制性股票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過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公司有權根據情節嚴重性向激勵對象追償損失:
違反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訂的雇傭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或者其他類似協議;違反居住國法律,造成刑事犯罪或者其他影響履行職責的不良情況。
3、激勵對象按照國家法規和公司規定正常退休(包括退休或以其他形式繼續為公司提供勞動服務),遵守保密義務,不損害公司利益,限制性股票繼續有效,仍按照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本款所述情形發生后,激勵對象無個人績效考核的,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所有權條件;有個人績效考核的,其個人績效考核仍為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條件之一。
4、激勵對象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當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而喪失勞動能力時,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照勞動能力喪失前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歸屬,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包括在歸屬條件中。激勵對象需要在離職前向公司支付所屬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并在每次所有權后支付所屬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2)激勵對象未因執行職務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激勵對象需要在離職前向公司繳納已歸屬于限制性股票的個人所得稅。
5、激勵對象死亡,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激勵對象因工傷死亡的,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并按照激勵對象死亡前計劃規定的程序辦理所有權。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包括在所有權條件中。繼承人應在繼承前向公司支付所有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每次歸屬時支付。
(2)激勵對象未因工傷死亡的,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情況發生之日歸屬。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的繼承人以激勵對象的遺產支付所屬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6、本激勵計劃未規定的其他情況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并確定其處理方法。
深圳百維存儲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證券代碼:688525 簡稱證券:百維存儲 公告編號:2023-047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依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會議是否有被否決議案:沒有
1.會議的召開和出席
(一)股東大會召開時間:2023年5月25日
(2)股東大會地點: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留仙大道3370號南山志遠崇文園T3樓培訓中心
(三)普通股股東、特別表決權股東、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的表決權數量: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主持會議等。
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孫成思先生主持。會議采用現場投票和網上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進行表決。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結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委員會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5)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徐騫、張帥、趙昆峰、王贊章、常軍鋒、方吉檳以通訊方式出席會議;
2、公司監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監事羅雪通過通訊出席會議;
3、董事會秘書黃炎峰出席了會議,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出席了會議。副總經理王燦、蔡棟、劉洋通過溝通出席了會議
二、提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法案
1、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2年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2、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2年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3、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2年獨立董事報告〉的議案》
4、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5、議案名稱:《關于2022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6、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2年利潤分配計劃的議案》
7、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計劃的議案》
8、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3年監事薪酬計劃的議案》
(二)現金分紅分段表決
(三)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說明5%以下股東的表決
(四)關于議案表決的相關說明
1、本次審議的議案均為普通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超過1/2;
2、本審議案6、7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
3、涉及相關股東回避表決的提案:提案7
孫成思、徐建峰、孫靜、孫亮、深圳方泰來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泰德盛(深圳)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百泰(深圳)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百盛(深圳)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回避對提案7的表決。
4、涉及優先股股東參與表決的議案:不涉及
5、本次審議的議案6分段統計。
三、律師見證情況
1、股東大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上海金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馮賢杰、張涵
2、律師見證結論: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和表決程序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百維存儲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百維存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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