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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3936 證券簡稱:博敏電子 公告號:臨2023-038
博敏電子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配實施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2元
● 相關日期
■
● 差異化分紅轉讓: 是
第一,股東大會通過分配方案的次數和日期
2023年5月12日,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本次利潤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對象:
截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權登記日下午收盤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的全體股東(博敏電子有限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除外)。
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督指南》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回購專用賬戶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換股本、認購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得質押或貸款。
3.差異化分紅轉讓方案:
(1)本次差異化分紅方案
經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批準,公司2022年利潤分配計劃為:公司在股權分配登記日扣除回購賬戶上回購股份總股本,每10股發現金紅利0.2元(含稅)。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總股本638、023、104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購專戶持有的7、625、100股,即630、398、004股,計算12、607、960.08元(含稅)的總發現金紅利。
(2)差異化分紅除權除息的計算依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除權(息)開盤參考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現金紅利)÷(1+流通股變動比例)
根據2022年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僅分配現金紅利,不涉及股份轉讓或增加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的比例為“0”。
虛擬分配的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配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630,398,004×0.02元)÷638,023,104≈0.0198元/股
因此,公司虛擬分配計算的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0.0198)÷(1+0)=前收盤價-0.0198元/股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銷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本結算系統在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盤后登記,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處理指定交易。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以在分紅日在指定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分紅。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分紅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辦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紅。
(2)發送紅股或轉換股本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應當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盤后登記的股東持股數量,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分配對象
2022年股東徐緩、謝小梅、劉燕平、謝建中所持股份的年度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持有公司無限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異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異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獲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發現金紅利0.02元(含稅);個人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發行現金紅利0.02元(含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證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本賬戶中扣除并分配給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下個月5個工作日內分配給上海分公司。公司應當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支付。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內(含一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暫減50%,實際稅負10%;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異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發現金紅利0.018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代扣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稅后每股實際發現金紅利0.018元。有關股東認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議(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4)對于香港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上海證券交易所”),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以股票名義通過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幣的名義分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關于上海證券市場交易互聯機制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發現金紅利0.018元。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定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判斷是否應當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發放的現金紅利為每股0.02元(含稅)。
五、相關咨詢辦法
如對此權益分配有任何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753-2329896
特此公告。
董事會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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