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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雪松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和補充通知分別于2023年4月29日和2023年5月16日公告,本次會議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表決,現場會議于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開創大道2511號雪松中心會議室召開,網絡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蘇齊先生主持,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計13名,代表公司股份數量為405,633,33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74.5650%。其中,現場參與表決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為7名,代表公司股份數量為372,728,86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68.5163%;通過網絡投票參與表決的股東人數為6名,代表公司股份數量為32,904,47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6.0486%。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現場或遠程視頻參會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會議,公司聘請的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通過現場參會方式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表決和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經審議通過如下提案:
1、《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405,392,217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99.9406%;
反對24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0594%;
棄權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0000%。
2、《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2022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4、《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5、《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其中,中小投資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投票情況:
同意32,73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99.2687%;反對24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7308%;棄權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0005%。
6、《關于2023年度申請融資總額度暨擔保的議案》
7、《關于202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同意32,73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99.2687%;
反對24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7308%;
棄權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0005%。
本議案涉及關聯交易事項,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關聯股東廣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和廣州君凱投資有限公司均回避表決此項議案。
8、《關于公司董事、監事薪酬的議案》
同意405,378,417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99.9372%;
反對25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0628%;
同意32,71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99.2268%;反對25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7726%;棄權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0005%。
9、《關于繼續出租/出售商鋪的議案》
10、《關于追認控股下屬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議案》
11、《關于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的議案》
12、《關于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13、《關于提名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該議案在表決時實行了累積投票制,同意選舉王立剛先生、梁月明女士、李 丹女士和黃輝君先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五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公司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未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13.01 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王立剛
獲得同意票數372,728,696票,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91.8881%;
同意票數66,680票,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2022%。
選舉結果:當選。
13.02 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梁月明
13.03 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李 丹
13.04 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黃輝君
獲得同意票數372,728,796票,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91.8881%;
同意票數66,780票,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2025%。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均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獨立董事述職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獨立董事劉善敏先生代表全體獨立董事向大會作2022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以上提案已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3年4月29日和5月16日刊登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姓名:段海英、黃凱琪
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雪松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雪松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6日
證券代碼:002485 證券簡稱:*ST雪發 公告編號:2023-038
雪松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雪松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5月25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已于2023年5月23日以郵件加電話確認的方式發出通知。會議以現場會議加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應出席董事9人,其中,現場出席董事5人,以通訊表決方式參與董事4人。公司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會議由半數董事共同推舉的董事蘇齊先生召集并主持,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經與會董事認真審議,做出如下決議:
一、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議案》
范佳昱先生因工作變動已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職務,為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選舉蘇齊先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長,任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五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董事長個人簡歷見附件一。
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具體內容詳見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證券時報》上的相關公告。
表決情況: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表決結果:通過。
二、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第五屆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的議案》
公司董事范佳昱先生、李嬋娟女士和陳吉先生因工作變動已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公司董事廖崇康先生因個人原因于2022年5月已辭職,經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選舉王立剛先生、梁月明女士、李丹女士和黃輝君先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根據公司各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實施細則的要求,對董事會下設四個專業委員會委員進行相應調整具體如下:
上述各委員會委員任期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五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
附件一:董事長個人簡歷:
蘇齊先生,1975年生,中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專科學歷。曾任恒大集團廣州市金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主任,雪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君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雪松智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雪松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和壽光市齊興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執行事務委派代表。現任悠活智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廣州連商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廣州市潤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廣州易鄰置業有限公司監事,廣州佳道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監事,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蘇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未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證券代碼:002485 證券簡稱:*ST雪發 公告編號:2023-039
關于董事長變更和董事辭職及補選的
公告
一、辭職情況
雪松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董事會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長范佳昱先生、董事李嬋娟女士和陳吉先生遞交的書面辭職報告,具體情況如下:
范佳昱先生因工作變動辭去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長、董事、戰略委員會主任委員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職務,辭職后范佳昱先生將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李嬋娟女士因工作變動辭去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辭職后李嬋娟女士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陳吉先生因工作變動辭去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和戰略委員會委員職務,辭職后陳吉先生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范佳昱先生、李嬋娟女士和陳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范佳昱先生、李嬋娟女士和陳吉先生的辭職不會導致公司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最低人數,其辭職報告自送達公司董事會時生效。
范佳昱先生在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始終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積極推動公司規范運作和改革創新,為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公司董事會對范佳昱先生為公司發展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重大貢獻表示衷心的感謝!
李嬋娟女士和陳吉先生在擔任公司董事期間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公司及董事會對其為公司所做出的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二、選舉情況
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開的2022年度股東大會和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補選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和《關于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議案》,選舉王立剛先生、梁月明女士、李丹女士和黃輝君先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選舉蘇齊先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長,任期自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五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董事長個人簡歷見附件一,非獨立董事個人簡歷見附件二。
公司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未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董事會
附件二:非獨立董事個人簡歷:
王立剛先生,1986年生,中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碩士研究生,經濟師(中級)。曾任廣東省電信規劃設計院高級咨詢顧問,雪松大宗商品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雪松大宗商品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廣州博堃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博昱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監事職務,本公司董事。
王立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未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梁月明女士,1981年生,中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經濟師,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曾任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務代表,廣州萬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經理和廣州樹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現任本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
梁月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未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李丹女士,1976年生,中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碩士研究生,曾任雪松大宗商品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總經理,現任本公司人事行政部總經理,本公司董事。
李丹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未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黃輝君先生,1991年生,中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本科學歷,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經濟學、管理學雙學士學位。曾任萬達集團東莞東城萬達百貨有限公司運營部副經理,雪松文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商業前策經理,雪松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商業前策副總監,現任本公司運營管理部運營總監,本公司董事。
黃輝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未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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