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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
(a)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b)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3、股權登記日:2023年5月22日
4、召開地點: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石龍社區石環路1號公司三樓會議室
5、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7、主持人:董事長王華君先生
8、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58人,代表股份655,081,83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70.4000%。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1人,代表股份548,671,54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8.9644%。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47人,代表股份106,410,291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1.4357%。
2、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53人,代表股份110,651,892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1.8915%。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6人,代表股份4,241,601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4558%。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47人,代表股份106,410,291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1.4357%。
3、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一)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各項議案進行了表決。審議情況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2、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報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議案》;
3、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4、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5、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的議案》;
6、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議案》;
7、審議通過《關于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8、審議通過《關于202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9、審議通過《關于2023年度銀行授信及調整對子公司擔保額度及期限的議案》;
10、審議通過《關于開展資產池業務的議案》;
11、審議通過《關于公司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二)議案的具體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對各項議案的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三、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董龍芳、鄧鑫上律師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裕同科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22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關于2022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本所”)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問題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及《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所經辦律師(“本所律師”)以視頻會議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依照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對裕同科技提供的與題述事宜有關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驗證。同時,本所律師還審查、驗證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審查、驗證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資料和證明,并就有關事項向裕同科技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
在前述審查、驗證、詢問過程中,本所律師得到裕同科技如下承諾及保證:其已經提供了本所認為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完整、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件或口頭證言,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見僅供裕同科技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裕同科技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師具備就題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見的主體資格,并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題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 裕同科技本次股東大會由2023年4月25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召集。2023年4月27日,裕同科技董事會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和《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刊登發布了《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已達到二十日。上述通知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出席會議對象,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股東的股權登記日、會議的登記辦法、聯系地址及聯系人等事項;同時,通知中對本次股東大會的議題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3.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石龍社區石環路1號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裕同科技董事長王華君先生主持。
4.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時間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經本所律師查驗,裕同科技董事會已按照《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本次股東大會,并已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與會議通知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裕同科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經本所律師查驗,裕同科技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3年4月25日召開,決定召集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裕同科技第四屆董事會是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1.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出席現場會議及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計58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655,081,834股,占裕同科技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0.4000%。
2. 出席、列席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包括裕同科技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本所律師現場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查驗,上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現場會議履行了全部議程并以書面方式表決,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票;網絡投票按照會議通知確定的時段,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全部結束后,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關于〈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655,001,634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78%;反對19,5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30%;棄權60,7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93%。
本議案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78%,本議案獲表決通過。
2.《關于〈2022年度報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議案》
3.《關于〈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4.《關于〈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5.《關于〈2022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的議案》
6.《關于〈2022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議案》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110,571,69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9.9275%;反對19,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176%;棄權60,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549%。
7.《關于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655,062,334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70%;反對19,5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3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110,632,39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9.9824%;反對19,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17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0%。
本議案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70%,本議案獲表決通過。
8.《關于202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關聯股東王華君先生、吳蘭蘭女士對該議案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內,該議案的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情況:同意110,804,114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24%;反對19,5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7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本議案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24%,本議案獲表決通過。
9.《關于2022年度銀行授信及調整對子公司擔保額度及期限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652,257,949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689%;反對1,548,83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364%;棄權1,275,05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946%。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107,828,007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7.4480%;反對1,548,83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3997%;棄權1,275,055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1523%。
本議案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689%,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本議案獲表決通過。
10.《關于開展資產池業務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613,048,91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3.5836%;反對42,032,91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4164%;棄權2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68,618,975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62.0134%;反對42,032,915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37.9866%;棄權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0%。
本議案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3.5836%,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本議案獲表決通過。
11.《關于公司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650,655,45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3243%;反對398,8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09%;棄權4,027,584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6148%。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106,225,508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5.9997%;反對398,8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3604%;棄權4,027,58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3.6399%。
本議案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3243%,本議案獲表決通過。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會議主持人簽署;會議決議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董事簽署。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裕同科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無副本,經本所律師簽字并經本所蓋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 經辦律師:
章小炎 董龍芳
經辦律師:
鄧鑫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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