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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一、股東會會議召開狀況
北京市元六鴻遠電子器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第三屆股東會第八次會議報告于2023年5月20日以電子郵箱等形式向全體執行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傳出。
公司在2023年5月23日在北京市大興區中關村園區大興區生物產業產業基地天貴街1號企業第一會議廳以當場決議的形式舉辦。會議由老總鄭紅老先生組織,應參加執行董事9人,真實參加執行董事9人,監事等相關負責人出席了大會。此次會議的集結、舉辦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北京元六鴻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董事會會議決議狀況
表決通過《關于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議案》
由于企業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計劃方案已執行,依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有關規定,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回購價格作適當調整,回購價格由60.95元/股調整至60.58元/股。
獨董對于該提案發布了確立贊同的建議。
主要內容請詳細同一天公布于上海交易所網址(http://www.sse.com.cn)及特定信息公開媒體《關于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公告》。
執行董事李永強、王新為此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對該提案回避表決。
決議結論:允許票7票,否決票0票,反對票0票,逃避票2票。
特此公告。
北京市元六鴻遠電子器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
2023年5月24日
證券代碼:603267 證券簡稱:鴻遠電子 公示序號:臨2023-027
北京市元六鴻遠電子器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有關第三屆董事會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示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部公司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舉辦狀況
北京市元六鴻遠電子器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第三屆董事會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報告于2023年5月20日以電子郵箱等形式向全體公司監事以及相關與會人員傳出。公司在2023年5月23日在北京市大興區中關村園區大興區生物產業產業基地天貴街1號企業第一會議廳以當場決議的形式舉辦。會議由監事長陳天畏女性組織,應參加公司監事3人,具體參加公司監事3人,董事長助理、證券事務代表出席了大會。此次會議的舉行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北京元六鴻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監事會會議決議狀況
經仔細決議,此次會議根據如下所示決定:
職工監事覺得:企業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已執行結束,董事會依據2021年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的受權對企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作出調整,決議程序流程依法依規,合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等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整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因而,允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由60.95元/股調整至60.58元/股。
決議結論:允許票3票,否決票0票,反對票0票。
北京市元六鴻遠電子器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職工監事
證券代碼:603267 證券簡稱:鴻遠電子 公示序號:臨2023-028
關于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通知
核心內容提醒:
● 員工持股計劃回購價格:由60.95元/股調整至60.58元/股
北京市元六鴻遠電子器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或“鴻遠電子”)于2023年5月23日舉行的第三屆股東會第八次大會、第三屆董事會監事會第六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議案》,現就相關事宜表明如下所示:
一、此次股權激勵方案已履行相應審批流程
(一)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股東會第十四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等提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激勵計劃有關提案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并公開招募委托投票權。
(二)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職工監事第十一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核實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三)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6日,企業對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位在公司內部展開了公示公告。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沒有收到一切職工對此次擬激勵對象所提出的質疑。2021年5月7日,企業公布了《北京元六鴻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四)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開2021年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同一天,企業公布了《關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五)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股東會第十五次大會、第二屆職工監事第十二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的議案》《關于調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權益數量的議案》《關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監事會對授于激勵對象名冊再度展開了核查并做出了確立贊同的建議。公司獨立董事對于此事發布了單獨建議,覺得激勵對象法律主體真實有效,確立的授予日符合規定要求。
(六)2021年6月5日,企業公布了《關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結果公告》,具體向99人授于員工持股計劃92.80億港元,授于價格是61.34元/股。
(七)2022年6月13日,企業第二屆董事會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屆職工監事第十八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議案》《關于回購注銷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于此事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
(八)2022年7月8日,企業2022年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表決通過《關于回購注銷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關于變更公司注冊資本并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2022年9月6日,1名辭職激勵對象所持有的4,000股約束性股票回購注銷相關手續進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證券變更登記證明》。
(九)2023年3月17日,企業第三屆股東會第五次會議第三屆職工監事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于此事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
(十)2023年4月11日,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關于變更公司注冊資本并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十一)2023年5月23日,企業第三屆股東會第八次會議第三屆董事會監事會第六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于此事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
二、調節理由及調節結論
(一)調節理由
企業2023年4月11日舉行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2023年5月13日,企業公布了《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2022本年度權益分派實施意見為:企業2022本年度以執行權益分派除權日應分派股票數(總市值扣減公司回購專用賬戶股份的股權賬戶余額)為基準股東分紅,向公司股東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rmb0.37元(價稅合計)。企業總市值為232,400,000股,去除公司回購專戶持有的股權數764,708股,以231,635,292股為基準測算,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rmb0.37元(價稅合計),總共派發現金紅利rmb85,705,058.04元(價稅合計)。該權益分派計劃方案已經在2023年5月19日執行結束。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下稱“《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解決員工持股計劃回購價格作出調整。
(二)調節方式
結合公司《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回購價格的變化步驟如下:P=P0-V
在其中:P0為調節前每一股員工持股計劃回購價格;V為每一股的分紅派息額;P為變更后的每一股員工持股計劃回購價格。經分紅派息調整,P仍需超過1。
根據上述公式計算,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變更后的回購價格=60.95元/股-0.37元/股=60.58元/股。
結合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的受權,此次調節歸屬于受權范圍之內事宜,經董事會根據就可以,不需要再度遞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此次調節對企業的危害
公司本次對《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變化不會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經營業績造成實質危害。
四、獨董的建議
獨董一致認為: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回購價格的變化合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有關回購價格調節方式的相關規定,此次調整事項在企業2021年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受權董事會決策的事宜范圍之內,且依法履行必須的審批流程,此次回購價格的變化合理合法、合理。決議程序流程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因而,大家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價格作出調整。
五、職工監事的建議
六、侓師法律意見書的觀點建議
鴻遠電子此次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變化已經獲得必須的準許和受權,此次激勵計劃回購價格的變化合乎《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七、獨立財務顧問的建議
獨立財務顧問覺得,截至匯報出示日,北京市元六鴻遠電子器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調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回購價格相關事宜已獲得了必須的準許與受權,合乎《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整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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