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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923 證券簡稱:河鋼資源 公告編號:2024-17
河鋼資源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股東大會沒有否決提案;
2、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
1.會議的召開和出席
1、2023年股東大會通知河鋼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發布。
2、會議召開方式:會議以現場投票與網上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3、會議時間:
2024年5月22日下午2024年現場會議時間:30起;
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在線投票的具體時間為: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00一3:00;
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15-下午3:00。
4、會議地點:河北省石家莊市體育南街385號1809會議室。
5、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王耀斌先生。
7、股東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18名股東通過現場和網上投票,代表239、657、55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6.7162。%。其中:1名股東通過現場投票代表872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134%。17名股東通過網上投票,代表239、570、35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6.7029%。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17名中小股東通過現場和網上投票,代表13、877、25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1260%。其中: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1人,代表872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134%。16名中小股東通過網上投票,代表13、790、05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1127%。
8、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等相關人員出席了會議。
會議的召開、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通過現場投票和網上投票相結合,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和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形成以下決議:
1、審議通過《2023年董事會工作報告》
總投票情況:
同意239、586、35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99.9703股份%;反對27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16%;棄權4350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82%。
中小股東總表決:
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同意持有13、806、054股99.4869股%;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0.1996反對27700股%;棄權4350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0.3135%。
2、《2023年監事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
總表決:
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同意持有13、806、054股99.4869股%;反對27,700股,占中小股東出席會議所持股份的0.1996%;棄權4350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0.3135%。
3、《2023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審議通過
同意持有13,806,054股,占中小股東出席會議的99.4869股份%;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0.1996反對27700股%;棄權4350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0.3135%。
4、審議通過《2023年財務決算報告》
同意239,586,353股,占所有出席會議的股東的99.9703股份。%;反對27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16%;棄權4350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82%。
5、202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審議通過
同意239、629、85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99.984股份%;反對27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16%;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是因為沒有投票),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
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同意持有13、849、554股99.804股%;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0.1996反對27700股%;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6、審議通過了《關于2024年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同意239、629、85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99.984股份%;反對27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16%;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同意持有13,849,554股,占中小股東出席會議的99.8004股份%;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0.1996反對27700股%;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股東大會由北京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熊孟飛、高和義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認為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召集人資格、參與者資格、投票方式、投票程序和投票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23年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金成同達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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